馬祖列島與海洋環境文化研討會 古蹟保存的生命真實性一個東莒的緣份/文:林崇熙(雲林科大文資維護系教授)

  • 2011-12-18
 (續前)
 這般文化資產的「未來轉譯型」生命真實性以文化轉譯保存了產業原本最重要的人、技術、產品、設施、設備、建築等,但卻不是博物館般的凍結式保存,而是轉譯進後生產情境,讓原本的人、技術、產品、設施、設備、建築等都在新場域中有了新角色、新功能、新關係、與新活力。同時,由於生產結束了(如台鹽不再曬鹽)而進入後生產情境,因而才能讓原本的社會行動者(尤其是權益關係人)在功能不再之際而角色淡化、退出、轉化,也才能讓新的社會行動者(如社區文史工作者)能進入此文化資產建構場域。如此透過後生產情境轉譯出新的文化場域質感,方能將文化資產保存,帶向未來的生命真實性。
 六、古蹟價值與真實性
 縱然視古蹟為生命體,且體認到古蹟生命真實性的意義與重要性,但是觀者還是可能會困惑於如何抉擇與操作「過去」、「現在」、「未來」類型的「始終如一型」、「現代詮釋型」、「未來轉譯型」等三種生命真實性樣態,來面對修復斷代、修復風貌、疊層累加或單一斷代等爭議。基本上,當前依照文資法規定由公部門組成古蹟審議委員會來進行古蹟價值、身分、修復審議等方式,是專家主義或精英主義下的產物,從社區營造精神來看頗值得商榷。現行由建築師、營造廠、專家審議委員會、公部門等構成的古蹟修復體系,經常將社區居民排除在外,也就排除了在地知識、傳統智慧、與社區認同,更排除了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的交融系統。
 台灣當前的文化資產保存尚處於「前典範」時期,也就是在缺乏必要的「文化資產學」典範下,各式各樣的社會行動者可用各種方式及各種意見來參與。例如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就是在地方文史工作者與在地匠師的抗議下,造成頗大的爭議風波。8而由於缺乏文化資產學典範的哲學基礎來論證對待古蹟的合宜態度與策略,龍山寺的彩繪雖然斑駁不堪已久,至今猶未能妥善處理。
 8、林崇熙〈前典範時期的台灣文化資產保存-鹿港龍山寺修復爭議的觀察〉《歷史文物》152(2006),頁45-53。
 9、Steven Shapin and Simon Schaffer. Leviathan and the Air-Pump: Hobbes, Boyle and the Experimental Lif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5.
 爭議的結束與典範的構成,不僅在於學理上的完備性與說服性,更在於新社會秩序的形成。9此即意味著在典範尚未形成之際,若將各種社會行動者涵納進來,在未形成文化共識下的新社會秩序之前,發生爭議是經常有的現象,此需面對、接受、與仔細處理,而不是覺得古蹟修復是麻煩的事,就以專家主義便宜行事。那麼,當各種社會行動者爭議古蹟應該修復到哪一個斷代、一張老照片上的影像是否足以作為修復依據,那一種古蹟風貌是誰的記憶,是否所有發生過的痕跡都應該保存為歷史見證等爭議懸而未決時,我們需思考任何一個決定是否對古蹟價值有所減損,且從邏輯真值表來看古蹟價值與真實性的關係樣態。
 第一種樣態為古蹟價值能確保,且其運作依然具有生命真實性,此為最佳狀態。回頭檢視前述之「過去」類別之始終如一型生命真實性、「現在」類別的現代詮釋型生命真實性、及「未來」類別的未來轉譯型生命真實性等相關案例是否亦同時具有古蹟價值確保而符合第一種樣態。在「過去」類別之始終如一型生命真實性案例如總統府、行政院、寺廟、陵墓等,其古蹟價值因其始終如一而沒有變更過,其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交融之文化場域質感亦始終如一,因而符合第一種樣態。在「現在」類別之現代詮釋型生命真實性案例中,桃園神社從日本時代的神明供奉轉變為現代的國族英靈供奉,其精神如一,其建築保持原汁原味,其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交融之文化場域質感亦能確保,因而亦符合第一種樣態。而「未來」類別之未來轉譯型生命真實性案例,如後生產情境的文化鹽田,其洲南鹽場、瓦盤鹽田、土盤鹽田、各項設施、風車水車、曬鹽技術等產業文化資產盡皆保存良好,且進一步轉譯為文化鹽田之環境教育場所與設施,並能讓鹽工轉譯為鹽田博士與文化導覽人員而有新社會角色與新活力。亦即此案例能同時兼具古蹟價值保存與生命真實性實踐,故亦符合第一種樣態。
 第二種樣態為古蹟價值能夠確保,但卻失去了生命真實性;此為最常見的遺憾狀態。亦即古蹟進行了物質性的修復後,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均在,但其應有的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互動融合卻是斷裂、崩解、消失,因而經常古蹟修復後僅剩軀殼,而了無生趣。縱然進行了開餐廳或咖啡廳等所謂的活化再利用,卻只是附身式殖入沒有靈魂的軀殼而已。這種樣態經常發生在公部門所屬房舍建築。例如台電公司將古蹟電廠(如美濃竹仔門發電廠、林內濁水發電廠等)作廢而另建新電廠,老電廠基於古蹟法定身分而得以保存,但其發電功能不再、河水不再導入發電、尾水路不再供水給下游農田灌溉,也就斷絕與民眾生活的關係了。又如台灣鐵路局計畫將國定古蹟台中車站作廢,於其旁花費百億元另建新車站,同時進行新商圈開發;雖然古蹟車站將因法定身分而得以保存,但其交通功能不再而斷喪其原本的生命真實性。
 第三種樣態為古蹟有生命真實性,但其古蹟價值可能會在修復中受損。例如一座廟宇的管理委員會運作良好,信徒也支持這座村莊主廟,使得此廟的生命真實性令人放心。然而,如果此廟將原先當作石材而砌在牆壁的某朝代古碑移出牆壁,而另立於廟埕來主張此廟可上溯至該朝代,但卻沒有任何歷史文獻或文物可資證明此古碑與此廟的關係,更無法證明此廟的確就是於該朝代時興建,則這般難以令人信服的主張就會減損此廟的古蹟歷史價值。或者,一座廟在修復後更換了主神,雖然其物質性廟體保有其藝術價值,但此廟的文化價值與歷史價值卻因而受損。或者,一座具有生命真實性的廟宇的管理委員會基於榮耀神明的理念,而想要重修金身及擴大廟宇規模,如此亦會減損古蹟的歷史價值。
 第四種樣態為古蹟修復不當而減損了古蹟價值,同時其生命真實性崩解,而難以為繼當年的生命風華。這種情況在一些古蹟案例持續發生中。例如前述中部某國定古蹟在九二一震災中受損慘重,雖然有前一次修復的完整資料,但地震後的修復卻在建築師以文資法第廿一條「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為由,而大量採用鋼筋混凝土工法再外貼磚皮,來裝成是古蹟的樣子,此對於古蹟價值的減損尤其嚴重。而原本家大業大的古蹟業主,又因為子孫分支眾多且各自分產管理,一直無法組成完整的經營管理委員會來重新發展古蹟的新生命真實性。
 由上述古蹟價值確保及古蹟生命真實性的邏輯真值表分析來看,古蹟保存必須同時確保古蹟價值不會減損和古蹟生命真實性能順暢運作,方才能讓古蹟有著持續發展的生命力。若缺乏了生命真實性(即第二種樣態與第四種樣態),縱然保有古蹟的樣貌或物質性價值,但卻將使古蹟生命發展有所斷裂或消散。若古蹟價值無法確保(即第三種樣態與第四種樣態),則古蹟的意義盡失,僅是電影佈景式的建築皮相而已。
 因此,從上述古蹟價值確保與生命真實性的真值表論證來看,屬於第一種樣態的始終如一型、現代詮釋型、未來轉譯型生命真實性案例均能同時確保古蹟價值及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交融之文化場域質感,因而均能成為古蹟修復的正面評判基準。而第二種樣態、第三種樣態、第四種樣態則可做為古蹟修復的負面評判基準,即不宜如此作為。
 落實到實際操作面來看,以這四種正負面評判基準來檢視「古蹟應該修復到哪一個斷代」、「一張老照片上的影像是否足以作為修復依據」、「那一種古蹟風貌是誰的記憶」、「是否所有發生過的痕跡都應該保存為歷史見證」等修復爭議。首先,古蹟在其生命史上可能有著各種階段性發展與轉折,但我們很清楚國定古蹟北港朝天宮不可能將修復斷代定為初建之時的康熙年間,來將古蹟修建成初建時的草寮。因為朝天宮敬奉媽祖始終如一,其生命真實性確保無虞;而其古蹟價值具體呈現在既有神像、建築、彩繪、楹柱、石雕、木雕、磚雕、泥塑、剪黏等。若往更早斷代去修建,不但不能增加古蹟價值,反而可能減損其價值。
 其次,以老照片上的影像來作為修復依據,對於古蹟價值確保而言是危險的。從老照片影像來看,我們無法確認建築內部樣態、空間量體、材料工法、彩繪裝飾、雕刻書法、空間氛圍等,縱然輔以耆老訪談亦無法明確掌握其文化場域質感。因而以老照片來作為修復依據,將有損古蹟價值。
 其三,當各年齡層人們對於一座古蹟的記憶不同而有認同爭議時,記憶認同本身是爭議對象,因而不能以記憶認同來作為古蹟修復斷代的依據。而會發生不同世代以其記憶認同來爭議修復斷代,關係到是否所有發生過的痕跡都應該保存為歷史見證。此需回到現代詮釋型生命真實性的討論。古蹟的確經常承載著歷代痕跡,但不代表存在就是合理。如果承載暴政、壓迫、污染、扭曲的古蹟保持原有的文化意涵與社會運作,那麼此古蹟現況就會繼續讚揚暴政、壓迫、污染、扭曲,從而繼續著社會的不公不義。唯有古蹟的文化意涵與社會運作改變,為當代社會想像可以接受的樣態,古蹟所承載的歷史痕跡才值得保存。以台北市景福門古蹟上的黨徽爭議案例來看,那是因為國民黨黨徽一直扮演著政治組織與政治立場的象徵符號。國民黨從威權時代以來並未出現內造式變革,其權力結構或意識型態並未出現斷裂式變遷,其統治人民的性格亦未改變,因而在威權時代所加諸於古蹟上的黨徽,就一直將當年的威權主義傳承至今了。除非新時代的人民對於國民黨有著完全不同於過去與現今的詮釋,否則黨徽所象徵的國民黨就會一直站在與國民黨歷史完全無關的古蹟城門之上。這般的歷史痕跡與古蹟價值無關,亦與古蹟的生命真實性無關,就不必存在於古蹟之上。
 另一個可資商議的案例是連江縣縣定古蹟大浦石刻。此石刻記載著明朝萬曆四十五年鎮守閩海諸島的總兵安徽宣城沈有容,在不傷一兵一卒的情況下於東沙(今東莒)擊退倭寇,並生擒六十九人。當時的工部右侍郎董應舉勒石於疆場以表彰其功。此刻於老頭山面海山坡岩盤上的石刻後為荒煙漫草所淹沒,直至國軍進駐東莒後,為了構築防禦工事而發現。當時馬防部司令官雷開瑄將軍為保護此石刻而於其上建一涼亭,後由當時來東莒巡視的國防部長蔣經國命名為懷古亭。然而,懷古亭直接將大浦石刻框於涼亭內部地上,卻折損了石刻原本位於面海山坡大片岩盤的氣勢與格局,亦即有損其文化場域質感之意。由於此案例之相隔三百多年的戰勝紀功與建亭保護古蹟都是佳話,所以「所有發生過的痕跡都應該保存為歷史見證」此命題可適用於此案例;但宜稍加調整,即將懷古亭及左右兩座碑記移至上方公園保存及繼續使用,使大浦石刻所位之大片面海岩盤得以完整呈現,則原本之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相互融合的文化場域質感將得以彰顯。
 七、結語
 古蹟保存的種種問題糾結於對古蹟真實性缺乏掌握,而古蹟真實性的混淆不清或莫衷一是則根基於人們習以機械觀物性來看待古蹟。在機械觀物性概念下,古蹟建築僅是許多無生命的構件所組成,因而古蹟修復就被化約為材料更換、結構補強、蟲蟻防治、抓漏、防漏等工程而已。正因為如此,古蹟修復才會不斷地在修復斷代、材料處理、現代工法、問題復發等面向困擾。正本清源之計在於應視古蹟為活生生的生命體,而其生命力來自於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的相互交融共構,那麼,古蹟修復真實性就不在於材料、工法、樣式、風格等物性,而在於古蹟的生命真實性。
 對於古蹟生命真實性的掌握,需以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相互交融共構的整體觀為基本態度,探討古蹟生命發展歷程每一階段的文化場域質感,方能把握古蹟每一生命階段的意義、氣度、格局、發展機制、及問題等,也才能思索古蹟生命發展歷程中種種變與不變的原因。由於古蹟生命的動態性發展特性,我們不能將古蹟無差別地定格式凍結在某一過去樣態,而需參照各個古蹟的保存特性,由相關社會行動者透過公共領域,在「過去」類別之始終如一型生命真實性、「現在」類別之現代詮釋型生命真實性、「未來」類別之未來轉譯型生命真實性中,仔細檢視任一修復決策是否同時符合古蹟價值確保與生命真實性命題。
 以機械觀物性看待古蹟,是以第三者的觀點、以專業精英的觀點、以官方的觀點而視古蹟為等待修復的客體。然而,當我們視古蹟為活生生的生命體,是由人/建築/自然環境/文化環境所交融共構而來,那麼,不管是古蹟修復專業者、裁決古蹟修復計畫的知識精英、或業主,都應該以自己的身體來與古蹟、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等一起互動,方能感受到以文化場域質感為內涵的古蹟生命真實性的真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