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列島與海洋環境文化研討會/另類文獻 —馬祖古地契/(文:游桂香/廈門大學歷史系考古博物館專業博士研究生

  • 2012-02-19
 (續前)
 清光緒九年,定居馬祖南竿福澳村,長樂縣文岭鎮湖頭村人張連為,不知年歲,但自覺年邁又缺錢花用,找了個同村的仲介長樂厚福人林文甫託賣土地,請了一位落第秀才的塾師代為寫契,把土地賣給了里人游生春。契約云︰「立賣契係湖頭人張連為,自己當時往南竿塘地方福澳山居住、開芳(荒)茹(薯)園,土名本澳坑裡,手置有參千餘根,刻年方老邁,無錢乏用,不能成(承)受園戶(務),意相(想)回歸,託鄉里人向到里人游生春處,賣出銅錢伍千文正。其錢即日交足,其園聽里人生春受業耕作,且為不得阻留之理。此園係是為親手開芳(荒),據為言說︰下付並無伯叔兄弟姪孫親人,此園係為自己物業,與鄉族間人並無重張典卦,若有重張典卦,係為成(承)當。其園面約不拘年限,限滿之日聽憑契面錢文日期贖回。且春不得阻留之理,兩家無愿(怨)各毋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壹紙為照。內註己字壹字再照。外再仲用錢百伍輕十文正此照。託仲人里人厚福林文甫(畫押)。光緒玖年某月初參日立賣契係湖頭人張連為親必(筆)(畫押)。在見官朝從(畫押)。大熟」22。
 22括弧中是錯別字之訂正。
 契約內載明賣方為湖頭人張連為,湖頭在長樂縣文岭鎮,與金峰、潭頭、梅花相距不遠,現今仍有「湖頭張」自然村,也就是馬祖地方張姓祖地之一,也是官姓祖地,契中見證人正是「官朝從」先生,仲介者厚福人林文甫正是福澳村某位林姓鄉親之祖。而1883年時,馬祖人應該還未用「馬祖」這一地名自稱,因契中仍用「南竿塘」地方名之。契中「參千餘根」是以蕃薯植株計算,根據幼年時候跟祖母上田所見,每一株蕃薯苗相距約一尺種下,三千餘株地約現今一百五十坪至二百坪。距今128年前,當時價金伍千文銅錢的買賣,仲介費百伍十文,與現在房地產仲介費一樣是價金的百分之五,看來百多年來仲介費的行情都沒變。契末「大熟」二字,是農地買賣時的慣例,祝願買地的人能夠稻麥豐收。秀才塾師的毛筆字跡娟秀,今日看來雖有錯別字,但以福州語讀之,音都能通。名字之下的畫押,以今日筆跡鑑定的各種細節來看,恐怕比印章還更可靠。
 那一年,台灣北部海域,法國戰輪船來回逡巡虎視眈眈,對於基隆飽滿的煤礦、金瓜石的金礦,和各種各樣豐盛物產垂涎不止;那一年,滿清大將劉永福的黑旗軍在越南把法軍打得落花流水;那一年,清帝國疲弱得花了鉅款向德國購買軍艦,竟被拒不交貨,使得升用翰林侍講許景澄上摺,建議李鴻章選派弁勇前赴德國學習並收船;那一年,奉旨籌辦閩省海防的福州將軍穆圖善,上摺力陳增兵的重要性,且於海壇、湄州、金門、銅山、南澳等口岸,亦責令各營鎮將簡練水師,一律防範;那一年,法國艦隊封鎖閩江口,圖謀著福建船政局,閩江口情勢緊繃一觸即發……。23也在那一年,我的曾祖父,在現今福澳村山坡上買了二塊地,連同自家歷代開荒的,土地多得讓我的母親從左到右用手一揮,對我說︰「從這裡透過去,都是我們家的地。」馬祖人愛土地,哪怕戰火連天,有能力還是要買土地,因為,國家興亡、皇帝誰做,與小小的馬祖島沒有太大影響,老百姓還是要生活、生存,土地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23以上各節散見《清宮諭旨檔》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24「七爺社」當為該村以崇拜七爺為主的祭祀社團,如介壽村有「土地公社」。
 仁愛村(鐵板)馮昭安、馮章明二位先生也保存了許多張地契。他們叔侄的家族來到馬祖也甚早,家族土地甚多,至民國二十五年家族分鬮,每房派下各分得祖地若干,鬮書中道明「長次四五房,僑居鐵板澳,半漁半耕,歷有年代,天涯遼遠,久客少歸…」可以得知馮氏家族遷居馬祖早到至今他們也說不清有幾代了。馮昭安老先生說祖先遷移馬祖是︰「因為內山非旱即澇,田裡一年收成不足一年之糧,生活艱困,聽說外山(南竿塘)地方海裡有魚去討就有、山上可種蕃薯,吃飽肚子不成問題,所以家族中有敢冒險犯難的成員,率先渡海來馬祖討生活,後見所言不虛,攜家帶眷紛紛移居馬祖。之所以選擇定居鐵板,是因為鐵板地理位置適中,與大陸之間直線距離最近,沿岸的海流最好,船不必開向遠洋漁獲就很好,所以早年無論是帶魚、板繒、圍繒、丁香繒,蝦米都豐收,島上各村漁民都來本村作糸孟,鐵板曾經繁華熱鬧過。連民初林義和都選這裡作部隊據點,娶鐵板女子為妻。」
 光緒五年正月,金板(今鐵板)原籍閩縣居民朱弟弟,因乏銀可用,將自家共六坵,四鄰至某處,可種七百餘株蕃薯的田園,當給七爺社24黃元太,當出銅錢壹千五百文,每月利息三分,若利息不按時給付,則田園聽憑社內兄弟掌管,且言明是自己物業與族中親人無干。
 光緒九年十一月,居民朱良開同弟和姪,一同把繼承自父親的一塊貳三分零七毫五絲的土地,典與董一璋,價金廣戥鏡銀三十兩正,銀收足日田即歸銀主起佃耕作收掌子粒,並約不拘年之日,地主備便銀兩照契面贖回此田,贖回之日每兩折兩千文銅錢。立契人之母、堂侄等人俱是「在見人」。「廣戥鏡銀」,廣戥是用來稱金銀、藥材等的小秤,也稱為戥星,鏡銀又叫做清水銀,指的是銀的成色足且鑄造時加以打磨光亮的銀元,它並不是指特定之銀幣,只是相對於成色不足、品相不佳的爛版銀、粗銀而稱。
 這份典契不假手他人,因契中並無代筆人,也無託仲介人,且自己親筆並簽名,也就是地主朱良開親手所寫,全文無錯白字,可見他是當時的知識份子,不諳農事才將土地出典。同時這份契約經過官府認證,蓋有關防「閩縣之印」印中除了中文,還刻有滿文,是所謂的「紅契」。
 馮氏家族散枝發葉人丁旺盛,為免年久發生紛爭,家傳土地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分鬮,託人代筆立下鬮書,書末「瓜瓞綿綿」是鬮書都會寫上的字眼求子孫繁衍不絕。
 鬮書上土地面積的計算單位,與現代使用的不同,看來很陌生,如六房份下︰「一四斗田計丈壹壹分參厘九豪九絲」最小單位到「忽」。「孫子算經」卷上云︰「數之始起為忽,即蠶口初出也,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25這本約為西元四世紀時成書的度量衡單位名稱衍用到近代,真令人驚異,當然史上各朝代度量衡標準迭有新制,但這單位名稱的穩定度,應是僅見。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制定的營造尺庫平制定位表(度量衡表),其中用以計長度和地積與主單位「尺」及國際公制比如下表︰
 25《孫子算經》三卷,成書年代約為西元4世紀,作者不詳。中國是世界上最早採用十進位值制記數的國家,春秋戰國之際已普遍應用的籌算,即嚴格遵循了十進位值制。關於算籌記數法現在僅見的資料載于《孫子算經》。《孫子算經》,該書上卷是關於籌算法則的系統介紹,下卷則有著名的「物不知數」題,亦稱『孫子問題』。四庫全書提要云: 謹案〈隋.經籍志〉有《孫子算經》二卷,不著其名,亦不著其時代,〈唐.藝文志〉稱李淳風注甄鸞《孫子算經》三卷于孫子上冠以甄鸞,蓋如淳風之注《周髀算經》因鸞所注,更加辨論也。《隋書》審度引《孫子算術》:「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本書乃作:「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 http://ctext.org/sunzi-suan-jing/zh 。
 第十一條︰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 準制。
 國民政府雖制定標準制度量衡法,但又允許私人交易得暫行市用制,或許是因為各地民眾的交易習慣各有差別且行之已久,實在很難禁絕舊制。在今天,馬祖的重量制還是市斤制,每一市斤13兩,500公克;台灣每一市斤16兩,600公克,常有觀光客抗議馬祖的秤比較小,但說起來500公克是0.5公斤,反而比較接近公斤制,也因此馬祖的俗語裡沒有「半斤八兩」這一詞。
 「說文解字注」釋「契」︰「大約也,約取纏束之意。」契是中國自古以來廣泛運用在民間社會私法範圍,合意盟約的文書形式,用以規範約束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早年馬祖人親族鄰里關係密切,許多事情,包括金錢借貸,多是「嘴講就是」,但唯獨房或地買賣、典當一定要「作字作契」非常慎重。
 契書依目的不同而有許多種類,最常見的有︰1、賣契︰賣方將田園房屋賣斷,取得金錢或其同價值物品,日後並不得贖回。2、典契︰將田園房屋質抵押於他人,由他人使用,以取得金錢或其等值之物,他日可以某價金額或物品贖回,中間並無利息等事。3、當契︰與典契不同,出當之土地仍由地主使用,只是按月或按年給付利息與銀主,若不按時給付利息,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銀主。4、佃契︰以土地供人耕作約定以收成的部分為酬。5、賻契︰與佃契類似,每年或每月以某數金錢或米穀為代價取得使用權,但可約定「有辭沒討」,即地主、屋主不可主動討回,只能等賻者自動辭賻。6、人事契︰如招夫、招婿、賣女兒、過繼子嗣、離婚等等。7、分鬮契︰家族分鬮,各份下所分配之房、地、物、錢俱載明文書上。
 以上各種契是屬於私契,也稱「白契」,但也都具有合法效力,另有一種經向官方登記並發給蓋了官章的契尾的官契(契頭留在官府檔案中),也稱「紅契」,因蓋了大如豆腐的紅印章。
 這些地契通常都有一定的格式和用語。
 1、 起頭標明標題及立契人姓名,是何契(賣、當、典)、何人立此契。
 2、 正文標明目的物之由來如自己開荒、自置、承父業產,座落地點某澳某地方,四至界址何處,以及因何立契,如年邁無力耕作、缺銀乏用等因,去向何人典、當、賣出。
 3、 單位名稱︰當土地有明確丈量面積時可從.分到絲忽,無明確面積時多用蕃薯藤定距植株為單位如七百株、三千株為單位。金錢單位多為銅幣若干文,亦有用銀若干兩。
 4、 價金若干及立契意願(雙方允愿)。
 5、 聲明︰土地無其他干涉,若有其他人有不同主張立契人要出面處理。
 6、 仲介人及仲介金。
 7、 見證人即在場知見人,以證明此契是公開狀況下訂立。
 8、 代筆人。
 9、 所有人等均要畫押見證。
和現代法律文件一樣,古契中均呈現了「人事地物時」各種效力元素,但在當時的馬祖即使要興訟,也無衙門好受理,跨海至內山告官,更是「天涯遼遠」曠日廢時,故馬祖人都不太會打官司,尤其是土地官司,至今勝訴的寥寥可數,因此馬祖人都特別注重「誠信」。
馬祖先民們初遷馬祖,先選定有水源的山坡地,多半在小溪溝的兩側,開墾為田,春耕夏耘,無論稻、麥、豆、薯…,四時節序一如在內山。由於種田不像打漁要需資本置漁具,是優先選擇的生產方式,所以先到者多半占山,後到者不得已在村澳低處落腳,然而,「三十年水流東,三十年水流西」如今地價高的商業區都在村莊的低處,縱有整片山頭,都已是「國有財產局」的「財產」,真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感。
 五、結語︰
 連雅堂先生修臺灣通史時曾云「斷簡殘篇,蒐羅非易,郭公夏五,疑信相參,則徵文難;老成凋謝,莫可咨詢,巷議街譚,事多不實,則考獻難…。」這何嘗不是追尋馬祖地方史島內文獻的難處。本文於學術上或許無太大的實用價值,但於感情上卻與祖先有了直線聯繫,雖不足以充分說明那個時代我的祖先們所承受和面對的歷史波濤,卻可以一窺馬祖列島這特定群體走過大時代的已經消失不見了的足跡,以及他們在歷史洪流中的共同經驗。古地契若可算是一種家傳文獻,含蓄表達內中吾輩先民蓽路藍縷開發馬祖的艱辛過程,一絲半縷亦足以慎終追遠,遙念祖先。
 馬祖古地契透露出當時馬祖的社會經濟狀況、民間金融、村莊土地開發過程、鄰里互動的樣貌等等,是不可多得的「內部書寫」「參與者書寫」的資料,扣合在其他面向的馬祖研究,才能呈現出全貌。
 史書留下的是從海洋看馬祖的視角,是外部的、片斷的、他者的記錄,自1949年起,半世紀的軍事管制的前半段,馬祖的書寫權在軍方,馬祖日報、軍史文獻,沒有幾篇報導、文章是出自馬祖當地人,於是「美瑞澳」成了「梅石」,「深水澳」成了「清水村」,「滬澳」成了「福澳村」、「巡山將軍廟」成了「孫三將軍廟」,「姓啥?」成了「姓沙」…,歷史的破折號令人興嘆,莫過如此;軍事管制的後半段,馬祖列島上多了些知識份子,努力地想去釐清朦朦朧朧的認同感,振筆疾書,也彌補不上之前的訛失,因為,那些年代,被迫的,馬祖人和外來人一樣,欠缺了「身分參與」,固然,隨著時代的演進,馬祖列島在世人眼中雖然越來越具體,越來越清晰,然而,「紀事型」的「外部記錄」、「他者的書寫」,欠缺了「身分參與」的細膩度和飽滿度,於今必須填補上在地觀點、地方價值,如同古蹟修復準則「留下歷史的痕跡」;也必須找到從馬祖看海洋的視角,於煙波浩渺中找到正確方向與出路。全篇絮言,非敢摭拾成說,直述己見而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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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清.乾隆.徐景熹主修《福州府志》福建,福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整理,海風出版社出版。
 2002 蘭伯特.凡.德.歐斯弗特(Lambert van der Aslsvoort)著,林金源譯,陳國棟教授審訂《風中之葉—福爾摩沙見聞錄》臺北市,經典雜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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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資料︰
 1、 卜大同《備倭圖記》電子全http://www.4hn.org/files/article/html/0/624/41261.html 。
 2、 《經世大典.序錄.鈔法》及《元史.食貨志.鈔法》。
 3、《孫子算經》電子全文,http://ctext.org/sunz-i-suan-jing/zh 。(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