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收費標準不一引糾紛 消保官:按錶收費

  • 2013-05-09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連江縣政府表示,因應近來常有計程車收費標準不一致所衍生的消費糾紛,於日前連江縣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後,決定採取一系列宣導與管制措施,並將由本縣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宣導按錶收費,如果實際收費低於跳錶金額也必須和乘客說明,不得收取超過跳錶金額的費用。
 縣府指出,為確保消費資訊公開,將由交通局於機場、碼頭與計程車招呼站,加強增列地區計程車收費標準的宣導標語,同時印製包括收費標準、違規收費申訴電話,拒搭私家車等內容文宣,並由監理站以及計程車工會轉達所屬會員與業者。另外也將由該工會加強宣導計程車必須按錶收費,如果實際收費低於跳錶金額,也須向消費者說明,不得超收。
 與會人員也建議縣府觀光局及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單位於印製旅遊摺頁時,將計程車收費資訊與申訴電話納入。
 有關私家車載客取締機制,縣府說,請連江監理站與警察局共同研討並落實執法,以及警察局加強取締計程車違規超速等情形。
 馬祖各鄉計程車均已實施跳錶收費,依據民國95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起跳1250公尺新台幣100元,每續程250公尺加5元,延滯計時5元(時速5公里/小時以下累積2分30秒),並取消全日以夜間加乘計費。
 不過部分司機常因為服務熟客等酌予優惠,以南竿機場至福澳碼頭為例,優惠價格為100元,據了解跳錶會收到120元左右。
 交通局曾表示,只要是不使用計費器收費,任意喊價攬客或漫天要價,不管是否有收費之事實,都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舉發,處罰新台幣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連江監理站已於101年歸併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1年度起針對計程車裁罰都將由連江監理站執行。
 該局亦曾指出,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搭載分散的旅客,收取車資,仍應按照其計費器顯示車資由乘坐之旅客分攤,如經查獲不按計程車計費器收費,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處罰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該會議於4月26日由消保官曹依立主持,公路總局連江監理站、縣府交通局、警察局及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均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