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結算工資

  • 2019-12-13
 【記者吳嘉榮報導】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資料為之。
 勞動部重申,年度終結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是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