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了彰顯替代役的成效,函請各相關單位,對
於表現優異的替代役適時給予獎勵,我們表示支持,但
是有獎勵也應該有罰則,對於一些不夠積極、甚至在單
位中打混的替代役,必須受到處分,如此賞罰分明,才
能真正收到鼓舞士氣的效果。
政府基於社會變遷與需要,實施社會替代役政策,地
區部分單位也得到「好處」,經由申請獲得替代役員額
,加入工作行列,可以減輕地方政府人事負擔,目前配
備有替代役的單位,以消防局最多,其他學校、鄉公所
也有幾位,大體來說尚可勝任,但其表現卻截然不同,
有的很主動,有的會偷懶,這種現象多和單位主管領導
風格有關,主管善加運用並適度鼓勵,替代役很受用,
做起事來特別勤奮,反之,主管很少理會與照顧,替代
役也樂得清閒,混時間過日子,一到退伍就各不相干了
。
替代役多數具有高學歷,他們以專長分發各單位,目
的即在發揮所長,如果單位只把他們當作「勞力」來運
用,不但無法學以致用,而且是國家整體資源的損失,
對其個人也是傷害。替代役都是二十歲左右的年輕人,
他們剛剛走出學校進入社會,在工作上沒有經驗,需要
輔導與學習,單位主管
替代役應賞罰分明
- 200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