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不但是業者信譽的保證,也是維護消費者權
益必要的途徑,國內廠商對此很認真且已行之有年,可
是地區出品的特產,卻仍有部份尚未標示,這是商業落
後的標誌,值得重視與改善。為此,連江縣商業會舉辦
九十一年度商品標示法暨消費者保護法宣導會,經由講
習與宣導以建立對商品標示的共識,也唯有如此,才能
塑造市場機制,消費者權益獲得保障。
依照商品標示法,商品必須標示主要成份、出產及保
存日期等,日前國內廠商很守法,不但做到商品標示,
而且還有條碼,讓消費者買的安心,童叟無欺,反觀馬
祖因為產業起步比較晚,部份特產沒有標示,容易造成
市場糾紛,而且有失商德。像是地區出產的漁產加工品
,因為缺少標示或標示不詳,消費者購買後,發現品質
有問題,退貨尚在其次,馬祖商譽也喪失了。
商品標示對業者而言,當然是一大負擔,例如把保存
日期標出,商品一到期限沒有出售就必須報廢,造成損
失,所以在十多年前,當政府推動商品標示法時,一些
廠商叫苦連天,甚至有抵制行動,可是當政策形成氣候
之後,業者視為當然,便在產品品質上下叫lash;夫,以負責
任的態度建立商譽,現
商品重標示、消費有保障
- 200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