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切莫因小失大

  • 2007-06-18
 農委會漁業署日前派員來馬,為地區漁船裝設航程記錄器,將作為漁民購買漁業用油的依據。這項政策自今年一月起實施,主要原因是台灣地區經常發現有漁民虛報出海時數,以不法手段換取補助柴油,藉以轉售牟利;地區的漁民過去常常因為對相關的法律認知及常識有所偏差,誤觸法網的大有人在,因此,我們特別提醒漁民,任何的漁業活動要注意法令的規範,法律是一種限制也是一種保障。
 漁船優惠用油一直存在流用問題,扭曲政策美意,並造成社會誤解為不公平現象。
 有鑒於此,行政院修正發布「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漁船優惠用油,按漁船裝設航程記錄器(VDR)之作業時數計算,取代過去易滋生流弊之出海時數計算之方式,以遏止流用,並讓優惠政策補貼真正作業漁民;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台灣發現有部分漁船主擅自將原裝設於漁船上之VDR拆下於陸地上移動,以套取作業時數之不法行為,此一行為已涉及刑事不法,漁業署除依違反漁業法等相關規定,從重處以收回漁業執照、追繳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等行政處分外,並已移請地檢署檢察官進一步偵辦。
 馬祖地區近來漁船數已不多,但在小三通開放以前,地區漁民因對法令認知的不足,誤觸法網的時有所聞,像是近岸小額貿易或出海作業違反保育法令等,過去漁民認同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其實都可能成為犯罪的原因。大多數的犯罪行為起源於一個貪字,以漁船用油補助為例,地區的漁船多為二十噸級以下,能用的油有多少,如果因為要佔一些小便宜,變造航程虛報時數,如被查獲將損失慘重。
 對四面環海的馬祖而言,海域活動是無可迴避的發展方向,水上休閒活動、漁業活動、釣魚採蚵,乃至於兩岸貨運小三通等,很多鄉親至今仍是「以海為田」,在海上作業除了風險要比陸地上來的大以外,任何作業都有相關的法令來規範,千萬不要以為外島是部份法令鞭長莫及之處,以漁船裝設航程記錄器為例,這是利用科技輔助法律,目的在防止法律的漏洞。
 馬祖因為地理環境特殊,與大陸相近,雖然我們強調是法治的國度,但這些所指的法律對大陸越界的漁船是毫無作用的,這是近年來地區漁民及百姓所無法接受的無奈,我們的海岸巡對大陸非法的漁業行為束手無策,對地區的漁民卻是「照顧」有加,往往產生漁民心態上的不平衡;話雖如此,我們生長在法治的國度,守法仍是應有的態度與作為,千萬不要因一時的貪念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困擾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