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謹慎負責

  • 2009-05-29
 近來有民眾對於縣府人事甄審有疑義,在網路發表評論,不過經實際了解,其中證據的成分不高,推測、想當然爾的說詞占絕大多數。網際網路為人類共享的平台,若相關的言論藉此散播,難免損及縣府和用人單位的名譽。對於整個事件的始末,以及相關發言的拿捏,藉此提出一點意見。
 整起事件,由一則縣府網站上刊登的正式職缺公告而來,部分應徵者沒有注意到公告,而錯過了報名時限;而在筆試當天,地區網站上就出現批評甄選不公的聲音。這些應徵者指出,縣府欲招募人才,應廣泛且個別通知每一位民眾,尤其應以地區青年,在原用人單位服務者為優先通知的對象。
 而準時應考的人員,也被他們懷疑是有關係、有背景,指控不可謂不重。經向縣府查證,招考、公告一切均符合法定程序。
 然而網路指控還是懷疑有黑箱作業。其中一位網民表示,想當然有弊端,另一位則坦承,並未向縣府與人事行政局等機關求證;根據經驗,絕對有內幕,其他網民說法大抵如此。
 可見以上的指控缺乏證據,我們不能否認人際關係影響機運,但是單憑臆測與傳言指控甄選過程,對於縣府及用人單位所有認真的員工不太公平,且在法庭上也不具說服力。
 檢調辦案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網路言論也須如此;若是因失真導致他人名譽受損,輕則吃上官司,重則使未來自己的言論缺乏公信力。國內某大學退學生上網捏造教授不公,被依誹謗罪提告,相關案例屢見不鮮。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網路言論自由雖應保障,但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