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來地方政府收到許多陳情案,是許多戰地政務結束後,民眾興建的房屋沒依法申請建照,或本身的建築結構、設施就違反相關的安全規定;於是屋主便陳情,希望相關部門能專案處理,甚至希望能就地合法。民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還是跟著相關法令走。
熟悉建管法規的人就明白,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保障的不僅是房屋興建有法可循,更重要的是房屋本身是否安全?住戶是否舒適?因此有相關建築基地、容積與建蔽率,甚至消防安全等細節規定,重重限制的背後,其實是對民眾的保護。
因此違反建管法令,未經核准而建屋,違反的不只是一個申請程序,還有法令背後的意義。如果因為法令限制,就希望法令為自己而改變,那應該去了解,法律限制的原因是甚麼?否則就算開了方便之門,將來住不舒適、不安全的也是自己,或是自己的房客;對其他依法申請建照的民眾也不公平。
馬祖地區適用建築法令的時間較晚,戰地政務時期有權宜性的管制規定;戰地政務結束後,才完全適用中央建管法規;對於軍管時期的違建,地方依據建築法所定的自治都採取寬容的態度,輔導重建;而對軍管結束以後,適用全國一致法規的案件,嚴加審核、勿枉勿縱。
但如此依法行政,卻受到興建違建的民眾反彈,有些甚至關說,希望能「給個方便」,承辦的公務人員也因此受到許多壓力。
而軍管結束為何會出現許多違建?原因眾說紛紜。比較常見的說法是追求都市的生活品質,於是興建許多透天厝或五層洋房;有些是看準民宿利益,興建新式洋房來招攬生意。不論如何,都是以好的物質生活為出發點。
但這些建築物,據來訪的建築師與監督單位調查,有些基地狹小,興建起來特別狹長,有些建材與消防設施不合規定,甚至連建造的基地所有權都不明確;以山隴為例,部分違建貼緊併排,防火空間極小,一旦火警,後果將不堪設想。
聽從違建屋主,發給其建築執照,固然使他運用違建營業方便,但將來的火警、地震財產損失又要誰來負責?法令限制民眾事小,保護民眾安全事大;政府施政也要以民眾安全為出發點。
至於輔導改善,相關部門對這些違建的確是採取輔導改善;我們建議,程序違建,應主動聯繫屋主,協助其申請建造;而實質違建,應主動告知違建原因,限期改善;如果三番兩次超過期限,則介入拆除。
萬年寶蓋不走違建邊緣
- 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