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利益與公共利益之衝突與選擇

  • 2012-02-23
 學者范垂斯(C. Ventriss)嘗言:「行政雖是政府的核心,但公共才是國家的重心」。洵是,政府的決策與作為,本質上不外乎以「公共利益」為圓心,以「依法行政」為半徑,進一步擘劃出公共政策的藍圖。然而,公共利益一詞橫看成嶺、側看成峰,係一高度抽象的不確定概念,似乎難以有效描述,只能意會,無法言傳。
 揆諸近期離島交通船候船室斷電事件,公、私部門盼有效為積年累月的戈甸難結尋求解套方案。不論建設局、區漁會、船公司三方如何琢磨,最後應合乎學者全鐘燮(J.S.Jun)對公共利益的八項判別準則,方為體現「公共」精神,而非「私利」之爭奪堅持:
 一、關乎公民權利:斷電之處置,須站在百姓立足點思索,確信能保障其權益,不使其權利遭受威脅與戕害。二、符合倫理道德:斷電的處理要能與倫理價值契合,符合正義精神,而非私利考量,公共政策應有其原則性,而非一時之權宜之計。三、落實民主程序:斷電之決定與應對方案,應盡可能透過由各種途徑知曉民意,厚實對話治理。四、運用專業知識:斷電事件選案須妥善運用專業知識為判準,尋求周全合理的規劃,而以非脫離專業進行利益交換。
 五、非預期的結果:所做的建議是否進行充足的分析,俾提供可能的長期效果說明?六、反映共同利益:離島候船室應要滿足多數民眾的社群利益,非僅專斷於有權的少數團體,讓少數團體掐制多數民眾。七、重視輿論民情:針對媒體、社會爭論等傳遞出的民意,建設局、區漁會、船公司必須盡可能的去重視與採納,俾貼近鄉親想望。八、透明充分開放:區漁會斷電與建設局協調時,須將研議過程、背景資料公開與透明化,以資使廣眾知曉概況,非蒙在鼓裡,讓公眾有檢驗與共同討論之機會。
 學者Deborah在《政策弔詭:政治決策的藝術》(Policy Paradox : The art of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一書中曾提到,公共利益就好比一個空盒子,每個人都想盡辦法把自己的利益擠進該盒子;但畢竟其空間有限,一但自己的利益擠進去後,他人的利益就被排擠出來,此時,就看誰的政治力量大,就能將所想望的利益納入該「潘朵拉的黑盒」,變成「公共利益」。此次斷電事件,不應讓少數私利之計算,把多數乘客之權益排擠出去。公部門應適時介入,基於公共利益展現明快而強硬的行政措施,甚至將大樓收回做合理配置亦是可考慮之選項,以確保公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