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縣府不斷地溝通與努力,內政部終於在二月九日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中,做成「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之結論,此項結論以最低的社會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適用釋示,為部分土地問題尋求解套,讓馬祖土地問題開啟了另一個新的大門。
根據我國目前土地登記程序,逾土地總登記接受登記聲請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民法取得時效制度使一定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之人,無論善意與否,均能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因此民眾如和平繼續公然占有未登記土地十年或二十年以上,可依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規定,向地政事務所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但在實務上,公告期間軍備局與國有財產局常以時效中斷為由,指民眾並無依法繼續占有之事實,亦無民法第 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人」之實質管領及同法第769條及第770條時效取得之適用,因而依法提出異議,使得百姓難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69號判決亦指出「所謂『和平繼續占有使用其土地』,必該占有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者,始有適用,若其占有使用之事實已自己之中止使用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繼續使用而消滅時,即與登記之要件不符」,使得民眾透過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困難重重。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本縣在民國六十二年始辦理南竿、北竿、莒光、東引各鄉地籍測量,至民國六十六年完成全縣約十分之一土地總登記。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更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才成立,八十二年下半年開始共三個年度,內政部主辦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工作內容包括地籍圖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
此次專案會議結論釋示即認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以登記機關尚未設立前,而視為所有人,並准其辦理所有權登記。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有精闢實務見解,可供民眾參考:法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認定當事人是否「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時,只須審酌當事人是否於登記機關設立前,即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時效取得所有權條件,而無庸考量嗣後當事人於登記機關設立開辦土地總登記,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時,其是否仍和平繼續占有該土地。蓋法律既賦予其「視為所有人」之效果,即不因暫時性之中止使用而消滅。因此這次專案會議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之釋示,可說是為馬祖土地問題近年來最大的突破。
不過也要提醒民眾,首先是已被登記之土地,我國不動產之時效取得之客體,僅能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並且第四次專案會議並已做成結論「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因此對於已被軍方或他方所登記之土地,並不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民眾仍須透過其他爭訟程序申請塗銷登記。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3號判例要旨:民法第 770 條規定之取得時效,一經完成,當然發生同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之效果。雖未經占有人援用,法院亦得據以裁判,惟取得時效完成之基礎事實,苟未經當事人提出法院,仍無從予以斟酌。因此民眾仍須舉證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取得時效完成之基礎事實,至於基礎事實的標準如何認定,目前正由縣府研議中,屆時民眾如無法依據規定的要件提供足以證明的相關資料,仍恐無法完成登記。
馬祖土地問題錯綜複雜,由於修法或制定特別法,政治難度高,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對於縣府的積極任事以釋示方式尋求解套之努力,我們給予高度肯定,此次會議結論亦證明以法令解釋方式,可對馬祖土地問題進行部分突破。在完成第九條釋示後,我們期待縣府團隊再接再厲,再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推窗開門。
內政部馬祖土地專案會議 開啟解決土地問題一個新大門
- 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