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沒入,只是手段 海巡要加強巡邏、驅離作為

  • 2012-03-26
 罰款也好、沒入也罷,只是手段,唯有海巡加強人力、艦艇編制及守護、巡邏,是最有效的作為。從過去例子,沒錢繳罰款,關在靖廬還要供他吃住;船隻沒入,綁在碼頭更是困擾。針對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海巡署即起最高罰1000萬元,馬祖漁民認為,固然有提高嚇阻作用,但最重要還是要加強巡邏、驅離,以維海洋資源及秩序。
 監委巡察接受民眾陳情,莒光鄉提出多項建議陳情案,其中為莒光海域已遭大陸越區捕魚及地區漁船沿岸濫捕情事,造成海洋資源枯竭,嚴重影響當地觀光及經濟發展,建請海巡進駐兩艘巡邏艇,可印證民眾迫切需要的是海巡進駐。
 海巡署發布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增添新利器,除以往採取驅離、沒入漁具、漁獲、留置人員及扣留漁船等處分外,海巡機關即日起可對違法進入水域的中國船舶科處罰款,最高可罰到1000萬元。
 根據兩岸條例新修正條文規定,21日起經主管機關海巡署扣留非法越界中國船舶,一般船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漁船則依船舶價值及不法獲利,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的處分。對大陸漁民「要錢不要命」及「繳不出錢,寧願扣留」的惡劣行徑,地方漁民說,罰再多錢也沒用。
 再說,繳不出錢,賴在這邊,三餐要吃,人數一多,扣留處所都是問題。
 海巡署說法是,兩岸條例新修正條文,賦予裁處行政罰鍰的法源後,取締中國漁船越界捕魚時,可以罰錢代替其他處分,金額則視對方不法獲利與能夠接受的程度裁處,較有彈性。
 雖然對岸漁民未帶大筆錢出海,但仍可透過電匯或專人「小三通」送達方式繳清罰款,在收到錢之前,人、船均將暫時留置處理。地方漁民說,採取沒入漁具、扣留漁船等方式是有必要,問題是留置人員及沒入船隻及漁具停靠在碼頭,長期風吹日曬,破爛的船身不但造成污染,更有礙觀瞻。過去一排排的扣留大陸漁船,處理上非常棘手,解體也不是,燒掉更不能,最後變成髒亂。
 記得,去年初金門就爆發處分一艘漁船,結果遭其他大陸漁船以石頭、竹竿攻擊,後續漁船集體陸續進入港區,揚言「放船放人」訴求,幸現場應變,未進一步衝突。金門日前相關報導,撈過界罰5萬,陸船求饒:不敢了!那只是大陸漁民一貫行徑。
 採取扣留、沒入,執法上愈來愈有顧慮,此舉也因直接衝擊大陸漁民生存工具,不僅浪費本身人力、物力,還常引來反彈與衝突。大陸漁船屢屢越界捕魚,他們免不掉,取締只是手段,唯有海岸巡今後仍持續執行守護、巡邏工作,以確保外島海洋生態資源,捍衛地方漁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