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公布的兩岸條例新修正條文規定,未來經主管機關海巡署扣留的非法越界大陸船舶,一般船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漁船則依船舶價值及不法獲利,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之處分。這項新措施雖賦予海巡機關對違法進入我方水域的大陸船舶,科處行政罰鍰之權限,但實際上在馬祖海域若認真實施,後續延伸的留置收容問題,必須要由移民署以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才能達到效果。
馬祖地區周邊海域長年飽受越界大陸漁船之苦,又近年海域資源逐步枯竭,兩岸漁船爭相搶食有限的海洋資源,護漁工作的成效,成為社會大眾以及漁民團體,對海巡執法成果的重要檢驗項目;多年來地方各界一直針對越界問題希望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案,從晴空專案到修法重罰,甚至是兩岸協商等途徑,都沒能澈底解決問題。其實不是方法不對,各單位缺乏合作機制以及執法的持續力不足,對成效都有很大的影響。
早在兩岸條例新修正條文規定之前,海巡機關就可依情節對越界大陸漁船實施留置的處分,最長可扣留一個月之久,而過去的留置產生了關說與留置收容單位經費不足的問題。以馬祖周邊海域經常出現的越界船隻數量來看,若海巡強力執行扣留人船的措施,南竿的福澳港以及收容中心早就「人滿為患」,而留置的人船需要照顧,所需經費十分龐大。不可諱言,地區過去就曾發現海巡與留置單位移民署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無法有效配合的情況,留置與收容所需經費與管理空間人力的不足,讓海巡在執法上不得不「網開三面」 ,平常也只是象徵性的捉幾艘船。
缺乏整體的配套與完整的處理機制,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其實效果有限;重罰對大陸漁船而言的確有其嚇阻作用,問題出在如何落實?馬祖的收容能量以及是否有足夠經費與人力,可應付大量的越界漁船留置所衍生的諸多問題,所以立院雖已修法但未竟全功,關鍵仍需建立穩定的預算來源與處理機制。
越界漁船對我方漁民產生的影響很大,隨著鮮魚市場價格不斷高漲,大陸高價海鮮需求量日益增加,馬祖海域的資源爭奪戰早已開打,惡意斷纜、偷竊、登島採蚵等情事不斷發生,馬祖的海防正在一步一步退縮,更進一步威脅到澳口安全問題。兩岸關係正朝良性方向發展,越界的問題仍不可排除透過協商機制來落實管制,而現階段的作為不能稱之為已找到解決方法,重罰能否收到預期效果,還要看執法的決心與處理後續留置問題的「靠山」是否穩固而定。
重罰大陸漁船對嚇阻越界助益有限
- 201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