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勇於任事

  • 2012-10-09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公布,民國88年5月27日起施行,對於行政機關採購過程中促進競爭、減少浪費等方面發揮了具體成效,並且迄今也已經建立完整的訓練課程與制度。採購法對於公務人員息息相關,但多年來地區卻未有完整採購課程,為提升縣府人員採購相關法學素養,縣府今年特別排除萬難,舉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希望公務人員一方面熟悉採購法令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期望同仁在瞭解法規後,能放手去做,勇於任事,提升公部門執行力。
 由於地區公務員大多未受過完整採購相關課程,因此在對採購法規一知半解的情形下,許多基層同仁都將採購業務認為是苦差事,辦理招標作業沒有信心,能躲則躲,能推就推,深怕一不小心就誤觸法網。因此縣府人事室在公布推出採購訓練課程後,立即吸引各單位同仁踴躍報名,平常高知名度大牌人物來馬演講,民眾也都不一定會前往聆聽,但這次訓練班80個名額,卻一下子爆滿,甚至還需要用抽籤、繳保證金等方式,才能搶到上課座位。由此可見地區公務人員確實有採購課程的需求,以加強基層公務人員辦理採購之能力,提升縣府施政之效率與效能。
 公務人員常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之消極怠惰心態,如對於法令不熟悉,就更容易出現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情形:而部份對於法令稍有認識的資深同仁,有時卻以法令來當成推託之詞,缺乏同理心,用「依法行政」做為萬用擋箭牌,完全沒有把民眾的需求放在第一位。縣長楊綏生在昨日開訓致詞時表示,「政府採購法是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工具,但要澈底認識條文的立法精神,要能靈活運用,而非一知半解,反而學越多,卻把自己綁得越緊」。因此縣府同仁應要瞭解,這次縣府花了許多心力舉辦採購法訓練課程,其目的並不是要讓公務員增加推卸責任的能力,而是要提升縣府的為民服務效能,公務人員不可「故意」用採購法把自己的手腳綁死,應該要善用採購法創造民眾最大福祉。
 面對民眾的需求與問題時,公部門常需要以採購的程序來落實解決方案。公僕應在行政裁量合法範圍之內,做出最佳之行政裁處,因此公務員應比一般公民知曉更多法學知識,只有在熟悉各項法令的情況下,才能勇於任事,我們期望80位學員能珍惜這次受訓機會,提升自我能力,在合法的前提下,創新突破,提供縣民一流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