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地於民 「相關機關」幫幫忙

  • 2013-07-26
 行政院內政部於23日召開離島土地問題第5次專案會議,會中明確的為「視為所有人」此解釋背書,並要求「相關機關」應尊重連江縣政府及地政機關對申請案件依「視為所有人」等規定所作之審查結果;我們認為,所謂相關機關應是指國有財產署及軍備局,而現在既然行政院已做出決議,要求尊重地方政府之審查結果,我們在此希望「相關單位」能確實執行,如此一來,此決議才能算是真正的突破。
 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縣長楊綏生自上任以來經過向中央不斷溝通與努力,內政部終於在去年2月馬祖土地問題第4次專案會議中,做成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之結論;此結論是以最低的社會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適用釋示,為部分土地問題尋求解套,讓馬祖土地問題開啟了新的大門;縣府也依此原則完成重新受理總登記。
 實務上,土地公告期間軍備局與國有財產署常以時效中斷為理由,指民眾並無依法繼續占有之事實,亦無民法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人」之實質管領及同法第769條及第770條時效取得之適用,因而依法提出異議,使得百姓難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馬祖在62年始辦理南竿、北竿、莒光、東引各鄉地籍測量,至66年完成全縣約十分之一土地總登記,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更於82年7月1日才成立,「視為所有人」此解釋當然可以適用,效果即不因暫時性之中止使用而消滅,可說是為馬祖土地問題近年來最大的突破。
 但馬祖土地問題現在更牽涉公部門職權責任問題,地方雖一直呼籲軍備局、國有財產署能「還地於民」,但此些單位也依法「護土有責」,我們希望此二單位能一起解決馬祖因歷史的不幸,所造成長期以來土地登記與管理問題,當然也要基於既有權狀的安定性及公地公用等原則,於第5次會議決議之後,再次思考如何在法、理、情兼顧原則下,一起研究出一條妥善解決之道。
 依法行政是公部門基本要求,但在執行心情、態度及作為上,需審時度勢、因案而異、因事制宜,若法令不符地方特殊狀況與實質正義,應主動及配合提案修正;我們希望國有財產部門,能以馬祖立場、心情重新出發,共同落實解決外島民眾所盼望的還地於民心願。在「視為所有人」取得中央真正背書之後,我們期待縣府團隊再接再厲,再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開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