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Operate–Transfer),是公共建設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因此是一種將現有設施以特許方式委託給民間經營的方式。國內目前多數公立游泳池委外案大多屬於此類,至期有良好經營效果。
縣府鑒於府內並無相關管理專才及充足人力,並且強化民眾之服務,近日宣布將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進行委外營運,委外期間為明年103年1月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期2年,並由縣府每年補助130萬元。對於縣府以委外的新思維,提升服務品質,我們給予肯定,並期望透過這次泳池委外案能創造政府、業者、民眾三贏的局面,政府減少行政負荷,業者有商機可投資,社區民眾有一個更高品質的游泳池服務。
但是我們也提出一些提醒,希望公部門能夠注意,以讓游泳池委外案能順利成功,達到預期的目標。從市場經濟角度而論,民間願意參與公共建設投標,本質上仍離不開「利潤加商機」,更具體的講,即「有利可圖」;除非是進行公益活動,廠商願出資接管經營,無非是至期能從營運過程中將本求利,或至少回收成本。
當公部門決定採用委外經營這項政策工具之際,爾當必須先思考,地區民眾是否願改變習慣,以付費方式使用珠螺室內溫水游泳池及其館舍,否則,運作一座溫水游泳池一年費用約上百萬元,按現行使用人數來看,一旦售票付費後,願意前往人數恐直線下降,門票收入不足於支應龐大的開銷,導致合約未到屆期前,廠商即停止營業,或先行倒閉退出。像是雲林縣褒忠鄉游泳池曾因地處偏遠,游泳使用人口有限,受託經營者入不敷出無經濟效益,終止契約。
「委外經營」確實是政府再造潮流,舒緩政府財政與提升營運效能的工具選項之一,然國內公共設施委外發包在招標前、發包後、經營等過程中,因經營不善倒閉之案例不乏前車之鑑,委外有其風險存在,公部門不可忽視。同時,將公共設施委託經營,目的固然在追求卓越,但並非與「品質保證」劃上等號,公部門仍需負起監督之責,確保在契約規範與質感上合乎民眾期待。
面對複雜的治理環境與多元的民眾需求,政府應積極思考如何運用民間社區與公民社會的協力,善用非政府和非營利力量,使縣政建設更精緻便民,創造一個讓民眾滿意的優質公共服務。
泳池委外經營 創造三贏
- 201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