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落實執法 永續海洋生態

  • 2013-09-26
 縣府建設局首度公告禁止在指定期間使用各種型式之章魚籠及螃蟹籠,目的在維護馬祖海洋生態能永續經營,政策立意甚佳,但能否見成效則視執法力道而定;過去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的公告禁令,但多半雷聲大雨滴小,沒能結合執法單位具體落實,政策法令往往淪為空談。
 馬祖海域早年生命力旺盛,各種魚蝦貝類供養全島軍民仍有餘,如今隨著全球漁源枯竭的現勢到來,海洋生態及資源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在這種惡劣的大環境下,漁業資源的維護就更加重要。章魚籠在馬祖海域使用是最近幾年的事,最早是用來捕章魚,但在捕魚的過程中,發現這種籠具會吸引很多小魚誤闖籠內,然後關在籠內遭章魚或螃蟹追殺,小魚苗還來不及長大就斷命,要如何才能延續香火、復甦生態。
 章魚籠由大陸地區引進,地區漁民起而效尤,捕到的大小魚都能賣錢,漁民為了生計顧不了生態,就這樣馬祖各島都遍佈章魚籠,最近建設局會同海巡執行清除漁網具作業時就清出大量的章魚籠,全部都是越界大陸漁船佈放的,有些魚籠放置固定地點長達數月,漁民只要定時、定點前往佈餌及收集漁獲即可,所以對海洋生態的殺傷力是持續不間斷。章魚籠被視為破壞生態十分嚴重的漁具,但並非國際海洋公約明令禁止的網具,在國外也有類似的螃蟹籠設備,但漁民都嚴格遵守魚體規範,小魚、小蟹都會放生,但在馬祖海域作業的船隻多半生態觀念淡薄,大小通吃讓生態無以為繼。
 法令嚴明不代表治安良好,原因是執法者能否一視同仁澈底落實;過去地方政府也曾經公告境內限捕魚體,但多年來缺乏執行面的落實,讓許多小魚斷送生命。近年來地區漁民意識到章魚籠的殺傷力,開始要求政府要拿出辦法做改善,明令禁止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章魚籠及螃蟹籠,但地區仍有部份漁民是靠章魚籠捕撈以為生計,政府在公告禁用之餘最好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給予漁民適當的緩衝期或是補償,同時建立共識,讓章魚籠這類的漁網具在若干年之後消失在馬祖海域。
 而馬祖同時應落實執法的護漁政策是針對雇用大陸漁工的漁船作業區限制,部份大陸漁工船隻違反規定在近岸捕魚,斷了地區小漁船的生計,如此一來雇用大陸漁工的漁船與越界作業的大陸漁船何異,漁工政策演變成為合法掩護非法的事實。
 海洋生態資源不若早期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現代漁業技術先進發達,人類竭澤而漁的後果是無魚可捕,加強宣導與強力執法要雙管齊下才能見效,漁民也要配合政府政策,讓海洋生態有機會復育,至少不應再惡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