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請留意政府勞務採購案中的勞工權益

  • 2013-10-18
 近年來,政府委外勞務採購案可以說相當普遍,透過委辦活動,或者委託專案計畫給民間社團、學會或者公司執行,再由這些民間機構僱用人員辦理該案工作,分擔了公務員在員額縮減的狀態下,所承擔的業務壓力,然而在結案的績效背後,卻隱藏著勞工被剝削的疑慮。
 台灣有部分機關的委外勞務採購案,或者勞務派遣案就傳出有承包業者只顧著自己獲利,而以剝削勞工應得待遇來當作手段,業者將所承受的績效與成本壓力轉嫁給勞工,使得部分派遣勞工雖然被派駐到機關內做著和低階公務員幾乎一樣的事情,卻同工不同酬,甚至被以各種理由剋扣薪資。另外,以「自然人」身分,去承包「勞務採購」的人,更因為是「得標廠商」的身分,而無法由機關加保勞健保,必須自掏腰包。
 向來重視鄉親權益的馬祖,在運用勞務派遣案及採購案時,已力求妥慎,不過仍有洞察業者動機,適當保護勞工權益的空間,譬如在標案上可以視預算改成最有利標,並且在派遣員工或勞務採購案內的勞工受僱後,由案主機關加強督促廠商依法保障勞工權益。
 在最有利標方面,中央政府的人力派遣進用注意事項中指出,可以視預算情況,考量用最有利標辦理,使得勞工待遇合理、權益有保障、且績效卓著的廠商,得以不受低價搶標者威脅─若廠商有合理的利潤,或許可以稍減用奇低薪水剝削勞工的動機。
 如果採用總包價法且最低價得標,那麼低價得標的廠商總收入已經被框限,自然會想盡辦法壓低人事成本,削減其他開銷,甚至從勞工手中賺回一筆;如此一來苦的就是勞工。若想避免這樣的情形,除了行政部門改變招標方式與採購案付款辦法之外,更需要議員與中央政府在預算上的支持。
 另外政府宜從契約上明定,在派遣公司所僱用的人員進駐各機關之後,勞務採購案的承包商進用勞工之後,由政府依法對勞工權益事項加以監督,要求廠商按規定為勞工加保勞健保,雇主所負擔的勞健保成本不能恣意轉嫁給勞工,且簽訂的契約應以不定期契約為主,受僱勞工的待遇、管理及差勤、休假也必須注意合於勞基法、性平法相關規定。
 縱使退一萬步言,廠商基於政府標案經費有限,以及獲利考量,不得不以低價搶標,最起碼在保險方面,以及合於法律的最低工資方面須給予勞工,否則就是光為自己,連法律所設的最低底線都不顧了。
 廠商為了獲利,政府為了省事而將勞工權益加以忽略,久而久之會形成民間強大的不滿,形成一股質疑政府公義性的能量,而且勞工的購買力降低,對於內需經濟會產生侵蝕與損害,屆時內需廠商再以低價、低薪來鞏固僅存的獲利,豈非惡性循環?始作俑者尤須審慎醒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