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序日益複雜,社會的情境也越來越難以控制及預測,行政部門需仰賴種種的制度規約來進行管理,並藉由司法力量的輔助,以維持基本秩序。儘管這些束縛與要求未必盡如人意,且存在也未必是合理,但熊秉元博士在《罪與罰之外》一書中引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不難理解其箇中原因。
基本上,只要是人,都會選擇做對自己有益的事,發揮「自利」特質,同時也會不斷的思索與探查,展現「理性」本能,因而所有現象都可溯及以個人為分析的單位。職是,當前的種種現存的制度規章都是經過人為設計與討價還價出來的均衡結果,其除了發揮興利除弊的正義目的外,也有可能因走後門、尋租等手段產生對部分團體權益犧牲的惡法。凡此種種,都與人類降低自我成本的自利理性取向有著莫大關聯,故而在看待一項法律變遷時,必須從各個分析單位的行為特質來討論,並將其態度與意念加總。
當前的法令存在不一定合理,但若渠等利害關係者握有足夠資源(選票、金錢、人脈等),足以透過法定程序改變當前遊戲規則時,即有機會產生修法情事;反之,則賡續維持既有現況。不論結果如何,都諒必是一種均衡的呈現,差別於高度均衡或低度均衡。是以,在進行個案剖析時除從條文本身外,必須從立法意旨(初衷)、社會氛圍來思考。
熊博士進一步指出,在傳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社會,殺人者該償命,罪與罰之間關係往往是相當緊密,但在經緯萬端的現今,為善用司法資源,罪的認定就不能不從成本考量。司法要處理的認定條件,是在法律涵蓋範圍內,以主觀惡性是否重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重大等兩構面來衡酌,亦即行為的外部性程度是否大且負向,太小的外部性就不值得用罰來處理。但外部性大小會隨社會遷變而有不同的程度,影響罪的認定與罰的衡酌,當外部性減少時,罪的成分也降低。一言以蔽之,罪與罰的形式與內容都和社會願意負荷多少成本有高度關聯。
同樣的邏輯運用在公部門行政革新亦是一道值得觀察的角度。所有的當前現象都和成本有涉,不論是貪污舞弊、政策失靈、民怨四起,或是為鄉親所讚賞,每一道痕跡都反映著人類理性自利的算計有關,都可透過成本效益來解釋與分析。主事者來日不妨跳脫當前框架,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待,或許會更清楚知曉亟待突破的盲點為何。
社論/從經濟學框架來探索行政革新
- 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