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馬祖地區再度出現酒駕,劃破了寧靜的治安星空,敲響公共安全的警鐘。我們除感到遺憾外,在防治方法亦要從不同視角來切入,畢竟酒後上路的公安問題並非導因於處罰的量能不足,而繫於人性的貪婪惰性。
揆諸世界各國立法,我們在酒駕的罰則相對上來說並不輕,且修法逐次加重。新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駕將加重罰鍰、同車乘客受連坐處罰、自行車等慢車酒駕也併入裁罰等;而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者,最重將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儘管酒後駕車處罰的規定日益加重,但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所示,103至108年度歷年的酒駕累犯人數平均都落在1萬2千人上下,意味著單純的刑罰未必能完全滌除重犯的可能。
即便有論者呼籲「治亂世用重典」,把酒駕者的刑罰課責程度加深加重,但從心理學上來看,卻不是一劑良方。裁罰的加重在施行伊始或許會讓百姓懼怕,有相當的警示作用,但長期下來,會重複觸法者泰半還是固定對象。若因此再無限上綱加強罪刑的程度,比方裁予巨額罰款、處以無期的自由刑或剝奪生命的方式,只會讓犯罪者雙手一攤表示無財產可繳納,或是認為既然最終結果會失去自由,讓他們對未來更不抱期望,只追求眼下的最大爽度,何須在乎貪杯與否,嚇阻的邊際效用隨之遞減。
而這也是何以我國當前律法鮮少出現「唯一死刑」的箇中原因之一。審閱我國當前的法律,幾乎少見有單獨出現死刑的罪責,多半仍有給審判者衡量犯罪動機與意圖的裁量空間。反之,若將特定犯行限定為死罪,不啻是鼓勵犯罪滋長,讓犯罪者認為犯罪結局既然都是相同,更是肆無忌憚的為非作歹,使國家風憲無法有效遏止和改善公安。洵是,《道德經》有這樣一段金聲玉振之詞:「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嚴刑峻法只能嚇阻,畢竟上有政策,下一定有對策。
從前述的實務和理論的角度再在敘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酒駕是人類公共危險的行為,要具體的改善就得從人性去思考,非完全仰賴制度規章的律令。喝酒本身並不犯法,但酒後又駕駛最大的行為決定關鍵點在於當事人,誤判自身依然清醒、認為僅幾分鐘路程就到家、請代駕或搭乘計程車過於麻煩困擾、心存僥倖不會遇到臨檢等等,而出現便宜行事的結果。是以,所有的人類行為多建築在自利的誘因基礎上,我們在防制酒駕上就要盡可能往以人為本的方向來思考,舉凡有形的環境、乃至無形的道德教育,都在在是可資研議的方向。
酒駕肇事影響的不是單一個人,而可能為好幾個家庭,讓幸福的天倫之樂瞬間破滅,造成的傷害與陰影會是久久無法抹滅。為維護全體鄉親生活品質與公共安全,對於酒駕的零容忍始終是我們共同的目標,不會容忍與允許為了區區蠅頭小利而犧牲全民福祉,也期待藉由全體的共同努力,讓馬祖地區爾後能不再出現這般情事,回歸到平安的生活。
社論/酒駕問題的經濟學與心理學
-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