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工僱用辦法 即起比照台灣

  • 2000-12-20
【本報訊】地區漁友僱用大陸漁工,自即日起將比照 台灣地區實施的「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十 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規定來辦理 大陸漁工的僱用,並按規定逐月將規定報表送農委會漁 業署。 行政院農委會過去雖然頒有「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臺 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 」,但馬祖地區一直未被納入,造成部份漁友因此而觸 法。 據瞭解,當初僱用大陸漁工暫行措施頒佈的時候,因 為國安局和國防部的反對,才將馬祖地區排拒在暫行措 施以外。 地區立法委員曹爾忠上個月底在立院進行預算審查時 ,針對大陸漁工的僱用向農委會提出質詢,並作成附帶 決議,必須將地區漁友僱用大陸漁工納入暫行措施。 農委會漁業署於日前正式發函連江縣政府和曹爾忠立 委,地區漁友也將比照台灣漁友在十二海浬外僱用大陸 漁工。 漁業署表示,按「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臺灣地區離岸 十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規定」,漁 船船主僅得在距岸十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協 助作業,除因緊急事故,可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 受僱大陸地區船員連lash;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