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2.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連lash;入境旅客攜
帶入境之物品。
3.其他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
九、輸入馬祖地區之貨品能否轉運至臺灣本島或大陸
:依辦法第廿六條規定,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往來
及貨物輸出、輸入、攜帶或寄送,都以進出口論,其通
關、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都必須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進出馬祖之貨品,未經連lash;可,則不得轉運馬祖以
外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換言之,不僅輸入馬祖地區之貨品不能轉運至臺灣本
島,由臺灣運送至馬祖之貨品,未經連lash;可也不得直接轉
運至大陸。但依辦法第廿五條規定,若係馬祖當地生產
之物品運往大陸地區時,只須在報關時檢附縣政府所開
立的產地證明文件,便可直接運往大陸。至於如何認為
為馬祖當地生產之物品,依國貿局原先規劃,係指在馬
祖當地加工附加價值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物品,始得由
馬祖地區物品輸往大陸地區,惟此一規定在行政院研商
時已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如何認為屬於馬祖當地生產
物品,有待進一步解釋。
此外,由大陸輸入馬祖之物品,經馬祖當地加工後,
依該條文規定,也是由縣府開立產地證明文件後輸入
小三通,如何通/連江縣政府 張龍德
- 200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