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院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
,地區立法委員曹爾忠為了維護漁友的權益,堅決反對
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沒入運輸工具之規定。
立院廿二日審查海關緝私條例,在野聯盟對廿七條、
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修正草案達成共識並作成協商結論
。
其中廿七條: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
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
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正當方法,使其運
輸工具之工作人員走私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
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
結關出口。
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毒品、動植物或農
畜漁產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
曹爾忠有鑑於政府開放小三通以後,廿七條對於從事
漁業的漁友太過嚴苛,在立法院的審查會提出修正動議
,反對沒入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之運輸工具。
曹爾忠在修正動議中說,載運槍、砲彈藥、毒品,罪
無可逭,不得不沒入運輸工具,但不宜擴及運輸動植物
或農畜漁產品,因罪責顯不相當。而小三通、大三通均
將陸續實施,對政策性的設
曹爾忠堅決反對沒入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之運輸工具
- 20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