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爾忠堅決反對沒入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之運輸工具

  • 2000-12-26
 【本報訊】立法院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 ,地區立法委員曹爾忠為了維護漁友的權益,堅決反對 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沒入運輸工具之規定。  立院廿二日審查海關緝私條例,在野聯盟對廿七條、 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修正草案達成共識並作成協商結論 。  其中廿七條: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 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 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正當方法,使其運 輸工具之工作人員走私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 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 結關出口。  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毒品、動植物或農 畜漁產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  曹爾忠有鑑於政府開放小三通以後,廿七條對於從事 漁業的漁友太過嚴苛,在立法院的審查會提出修正動議 ,反對沒入載運動植物或農畜產品之運輸工具。  曹爾忠在修正動議中說,載運槍、砲彈藥、毒品,罪 無可逭,不得不沒入運輸工具,但不宜擴及運輸動植物 或農畜漁產品,因罪責顯不相當。而小三通、大三通均 將陸續實施,對政策性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