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付費用應以「職工福

  • 2000-12-25
【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未成立職工
福利委員會的營利事業,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來舉
辦員工旅遊支付的費用,超過上限額度部分,得以其他
費用科目列帳。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
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八款規定上限額度部份,得以其他
費用科目列帳。
該處同時表示,如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
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
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
層、業績標準•••••)旅遊的部份,則依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
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