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買賣未上市股票仍應課徵證交稅 籲買受人勿誤

  • 2001-08-04
【本報訊】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有證券買受人
買賣未上市股票,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誤用稅率,
致國稅局尚須通知代徵人補繳差額稅款或辦理退稅,增
加徵納雙方困擾。

依財政部六九台財稅第三五二四三號函釋,證券交易
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
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不論有價證
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凡有轉讓買賣行為者,
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證券買受人,目前買賣未上市公司發
行之股票與買賣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一樣,稅率均是
千分之三。該局發現有未上市股票代徵人因誤用千分之
一或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致短徵稅額尚須補稅,或誤用
百分之三稅率而溢繳稅額須辦理退稅。該局呼籲未上市
股票買受人於代徵稅額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款書時,應謹慎計算填寫稅額,以免誤用稅率影響自身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