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買賣未上市股票仍應課徵證交稅 籲買受人勿誤

  • 2001-08-04
【本報訊】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有證券買受人 買賣未上市股票,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誤用稅率, 致國稅局尚須通知代徵人補繳差額稅款或辦理退稅,增 加徵納雙方困擾。 依財政部六九台財稅第三五二四三號函釋,證券交易 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 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不論有價證 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凡有轉讓買賣行為者, 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證券買受人,目前買賣未上市公司發 行之股票與買賣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一樣,稅率均是 千分之三。該局發現有未上市股票代徵人因誤用千分之 一或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致短徵稅額尚須補稅,或誤用 百分之三稅率而溢繳稅額須辦理退稅。該局呼籲未上市 股票買受人於代徵稅額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款書時,應謹慎計算填寫稅額,以免誤用稅率影響自身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