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

  • 2001-07-04
第一條 為因應試辦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通航, 妥善規劃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之接待品質及 遊程管理,依交通部觀光局授權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旅行係指符合左列之旅行業: 一、辦法實施前持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其登記營業所在連江縣之綜合、甲種旅行業之總 公司或分公司。 二、持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本辦法實施後,領有登 記營業所在地在連江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綜合、甲種 旅行業總公司或屆滿二年之分公司。 第五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組團進入馬祖地區 旅行業務,應檢附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連lash;可: 一、申請書。 二、經濟部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 四、與大陸地區國際旅行社之合作協議書及該國際旅 行社之「旅行業務經營連lash;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