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何時申報?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

  • 2001-08-09
 【本報訊】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
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如在大陸地
區死亡者,經大陸出具死亡證明,則在取得海基會驗證
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法
院催告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辦理。

 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依不同狀況而有不同申
報期程,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
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
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
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稅務機關
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國稅局說,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其申報期限
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而依法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應於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
辦理申報。

 此外,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
位出具死亡證明者,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