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何時申報?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

  • 2001-08-09
 【本報訊】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 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如在大陸地 區死亡者,經大陸出具死亡證明,則在取得海基會驗證 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法 院催告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辦理。  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依不同狀況而有不同申 報期程,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 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 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 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稅務機關 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國稅局說,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其申報期限 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而依法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應於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 辦理申報。  此外,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 位出具死亡證明者,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