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

  • 2001-07-07
-連江縣政府觀光局提供  (續前)十四、旅行業之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發現 接待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及滯留等情事時,應立即填 報通報表向警察機關通報舉發並協助搜尋。  十五、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檢查或查 訪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或訪 查。  十六、不得以顯有低於接待計畫中建議售價之不合理 價格承攬業務。  十七、應遵守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及相關 法令規定。  第十條 旅行業違反前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十七 款之規定,每違反一款每次計點一點,按月計算(當月 天數為準),一個月累計計點達四點或六個月內累計計 點達十二點或有反前條第十六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取 消其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連lash;可,並 禁止該旅行業接待連lash;可一年。  旅行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消其接待大陸地區 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及禁止該旅行業申請接待一年者 ,由主管機關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停止其辦 理代理申請入境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