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清除處理規定(下)

  • 2001-07-12
資料提供:連江縣衛生局 四、一般廢棄物應依前條規定完成分類工作後,始得 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五、巨大垃圾經依下列方式處理後,得依照各鄉公所 指定時間及收集地點排出、交付或洽請各鄉公所清潔隊 或已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作業區域之受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安排時間清除。 (一)巨大垃圾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搬運至地面樓 層,並應先予拆毀以縮減體積。 (二)自行修剪之樹枝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修剪至適 當大小,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公分,直徑不得超過十五 公分,並應綑紮妥善。 (三)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應於交付清除前 自行分裝綑紮妥善。 六、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潔隊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 清除。 (二)投置於本縣衛生局(黃色回收子車、回收藍盒 子)、各鄉公所、機關、學校、指定資源回收事業機構 、指定資源回收團體所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內貯存、回 收及清除。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七、有害垃圾(如農藥容器、環境用藥容器等)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