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冤獄賠償 旅台鄉親曹常來獲二百九十二萬元賠

  • 2001-02-01
【本報訊】戒嚴時期因為內亂案件,遭治安機關羈押 的旅台鄉親曹常來,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 判案件補償條例」向法院提出冤獄賠償,經金門地方法 院審理以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七百三十日,判定賠 償新台幣二百九十二萬元,這也是金門地院連江庭受理 地方冤獄賠償的第一例。 旅台鄉親曹常來在冤獄賠償申請書中說,他家住連江 縣南竿福澳村,於民國四十一年參加青年救國團馬祖分 團南青康樂隊,於四十五年五月一日突被調查單位拘捕 ,以抄讀共匪出版之「大宏烈女傳」民謠一書為由,遭 受酷刑拷打、逼迫承認叛亂罪刑,先羈押在南竿鄉復興 村某豬舍內三個多月,後又改押於同鄉介壽村軍事監獄 內。 聲請書同時說,直至民國四十七年八月,才由馬祖守 備區指揮部判決無罪,並於四十七年十月一日開釋,前 後違法羈押長達八百八十三天。 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認為,這件案子並無冤獄賠償法 第二條各款所定之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復未逾戒嚴時 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期間 ,應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而聲請人曹常來也提出馬祖 守備區指揮部判決影本,陸軍總司令部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