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戒嚴時期因為內亂案件,遭治安機關羈押
的旅台鄉親曹常來,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
判案件補償條例」向法院提出冤獄賠償,經金門地方法
院審理以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七百三十日,判定賠
償新台幣二百九十二萬元,這也是金門地院連江庭受理
地方冤獄賠償的第一例。
旅台鄉親曹常來在冤獄賠償申請書中說,他家住連江
縣南竿福澳村,於民國四十一年參加青年救國團馬祖分
團南青康樂隊,於四十五年五月一日突被調查單位拘捕
,以抄讀共匪出版之「大宏烈女傳」民謠一書為由,遭
受酷刑拷打、逼迫承認叛亂罪刑,先羈押在南竿鄉復興
村某豬舍內三個多月,後又改押於同鄉介壽村軍事監獄
內。
聲請書同時說,直至民國四十七年八月,才由馬祖守
備區指揮部判決無罪,並於四十七年十月一日開釋,前
後違法羈押長達八百八十三天。
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認為,這件案子並無冤獄賠償法
第二條各款所定之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復未逾戒嚴時
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期間
,應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而聲請人曹常來也提出馬祖
守備區指揮部判決影本,陸軍總司令部軍法
戒嚴時期冤獄賠償 旅台鄉親曹常來獲二百九十二萬元賠
- 200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