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 無害通過權

  • 2001-11-08
「無害通過權」起於一九八二年訂定的「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謂在領海中航行,其目的或僅在經過領海不
進入內國水域,或為前往內國水域,或為自內國水域駛
往公海,各國軍用或民用船隻在通過他國領海時,如不
妨害沿海國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即係「無害通過」
。例如潛水船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軍艦的
艦載機不得起降等。

中華民國也制訂有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規定外國
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
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
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前項
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
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
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
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