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鄉代會第六屆第十三次臨時會閉幕

  • 2001-09-07
【本報西莒記者張銘聰報導】莒光鄉代會第六屆第十 三次臨時會順利完成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等案 之審議,修正之條文除報請縣府核備外,另由鄉公所公 告之。 莒光鄉代會第十三次臨時會日前已召開完畢,會議重 點為審查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莒光鄉代會組織自 治條例修正條文、莒光鄉九十年度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等,皆順利三讀通過。 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後之第六條條文為本所 置課長、課員、村幹事、辦事員。第七條為本所置人事 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鄉長派員兼任。第 八條為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室務,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條為本自治條例所列各 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編制表「村幹事」職稱備考欄內 加註之文字:因三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 數一人,合併計給)。鄉代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修 正後之條文為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代表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屆時未互推產生者,由 資深代表一人代理,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