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省電器」 買不得! 台電:將構成竊電行為,須

  • 2001-08-11
【本報訊】針對近日坊間有人假借各種名義推銷「省 電器」,台灣電力公司馬祖區處表示,此舉將構成竊電 行為,須負法律責任,還得追繳高額的追償電費,希望 用戶能對所使用電表負起保管責任。 台電近來屢接獲反映,坊間有不肖商人假借各種名義 ,伺機推銷所謂「省電器」,並表示可代為裝設及改善 其用電效能,在騙取用戶信任後,隨即予以改動電表計 量設備,使電表顯示用電量明顯減少,因而構成竊電行 為,不肖商人在收取高額費用後,通常留下假名或不實 之電話號碼而難以繩之以法,用戶不但須繳付高額之追 償電費,甚至還有觸犯電業法竊電罪及刑法竊盜罪之虞 ,實在得不償失。 台電馬祖區處表示,電表設備為用戶用電之計量憑據 ,用戶對所使用電表,應負善良保管責任。公司電表及 封印不得任意拆遷、移動、或更換,否則將觸犯刑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毀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公文書罪, 而其電表計量如有失準現象,則另須負竊電之法律責任 。倘若用戶因改善屋內線路需要暫時拆開電表及表箱封 印鎖時,務必向該公司辦理申請,由公司施工,以免觸 犯法規。 為避免用戶上當受騙,馬祖區處分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