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將所分得之房屋逕以二
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九年間查核案件時,發現某
甲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為了避免將來過戶給
子女須繳納大筆贈與稅,於是將應分得課稅現值六百餘
萬元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並於取得
使用執照後登記所有權。事實上,地主提供土地參與合
建所分得之房屋就歸屬地主所有,地主將取得之房屋直
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據以取得所有權,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規定,等於地主將所有之房屋贈與給子女,應
該要課徵贈與稅;地主雖宣稱係借用子女名義登記起造
,並無贈與之意思,但依前開規定某甲仍須申報並繳納
贈與稅五十萬餘元。
馬祖服務處特別呼籲,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
將所分得之房屋以二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應以取
得使用執照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
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不可心存僥倖,任何逃稅伎倆都難
逃該局查核人員之查核,屆時除了補稅外,可能還要遭
受罰鍰處分,不可不慎。
《稅務導覽》以二等親內親屬名義登記建屋 國稅局:依
- 200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