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國外緊急就醫醫療費用 國稅局:檢具相關證明,得

  • 2001-08-10
【本報訊】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
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檢附建保局出具之相關
證明暨加製lash;健康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得自其
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
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
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
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一目第三小目揭明。故納稅義務人因國外醫急
就醫之醫療費用,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向中央健康保
險局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如有部分因保險條款規定
未獲給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依財政部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一三三
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只需提出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
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製lash;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
本申報扣除,稽徵機關即依法核認此筆醫藥及生育費之
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有上述情形申請健保局核發部分醫
療費用而部分未獲給付時,於收訖健保局核發之核定通
知書應予留存,以備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