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觀光局提供
(續前)十四、旅行業之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發現
接待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及滯留等情事時,應立即填
報通報表向警察機關通報舉發並協助搜尋。
十五、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檢查或查
訪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或訪
查。
十六、不得以顯有低於接待計畫中建議售價之不合理
價格承攬業務。
十七、應遵守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及相關
法令規定。
第十條 旅行業違反前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十七
款之規定,每違反一款每次計點一點,按月計算(當月
天數為準),一個月累計計點達四點或六個月內累計計
點達十二點或有反前條第十六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取
消其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連lash;可,並
禁止該旅行業接待連lash;可一年。
旅行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消其接待大陸地區
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及禁止該旅行業申請接待一年者
,由主管機關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停止其辦
理代理申請入境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業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
- 200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