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不符排氣標準 罰!

  • 2001-07-17
 【本報訊】連江縣衛生局表示,經檢測無法符合排氣
標準的汽機車,將可依相關法令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萬
元不等罰款,廢棄機車任意棄置或佔用道路,也可依法
告發罰款。衛生局說,若有廢棄車佔用道路,民眾可藉
由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檢舉。

 衛生局說,馬祖地區目前登記的各類車輛數二千餘輛
,惟甚多老舊汽、機車經檢測無法符合排氣標準,依交
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罰緩標準第二條規定,無法符合排
氣標準的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款,小型車每次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
元以下,大型車每次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
款。

 於本縣各鄉之公有及私有地上任意棄置車體髒污、鏽
蝕、破損等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或於本縣各
鄉之公有及私有地上未設圍籬或污染防護措施而任意堆
置建材、廢土有礙衛生整潔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三條第三款處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元,經
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