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再次提醒 辦理漁船收購應檢具相關證件申請

  • 2001-08-24
【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於日前公告實施漁船的收購 ,連江縣政府昨天再次呼籲有意辦理收購的漁船主,應 檢具漁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同時對於漁船所有的主、副 機等相關設施,也應注意不得拆卸。 縣府觀光局昨天表示,凡有意辦理漁船收購的漁船主 ,應檢附漁業執照影本、船舶證照文件,包括二十噸以 下的小船執照和二十噸以上的船舶證書等。 至於相關的收購條件及注意事項,農漁課表示,凡持 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及舢舨,其讓購之漁船主、副機或 船外機不得拆卸,漁船船殼應標示船名、統一編號,並 與漁業執照登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