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於日前公告實施漁船的收購
,連江縣政府昨天再次呼籲有意辦理收購的漁船主,應
檢具漁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同時對於漁船所有的主、副
機等相關設施,也應注意不得拆卸。
縣府觀光局昨天表示,凡有意辦理漁船收購的漁船主
,應檢附漁業執照影本、船舶證照文件,包括二十噸以
下的小船執照和二十噸以上的船舶證書等。
至於相關的收購條件及注意事項,農漁課表示,凡持
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及舢舨,其讓購之漁船主、副機或
船外機不得拆卸,漁船船殼應標示船名、統一編號,並
與漁業執照登載相符。
縣府再次提醒 辦理漁船收購應檢具相關證件申請
- 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