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公告廢棄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汽車一萬三千元、機

  • 2001-07-15
【本報訊】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廢機動車輛九十年回收
獎勵金及補助金,汽車每輛最高可獲得一萬三千元補助
獎勵金,機車每輛最高可獲得三千元補助獎勵金。由於
馬祖地區未有回收商,連江縣衛生局將提供相關資訊服
務,民眾可逕洽衛生局第二課。

民眾辦理補助金時須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一)汽車
出廠日起算第十年及十年以上之汽油引擎汽車;機車出
廠日起算第七年及七年以上方為補助對象。(二)汽車
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參加汽車定期檢驗;機車須
於一年內曾參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以報廢日期起算)
,且皆完成報廢及回收手續者。(三)檢附已定檢相關
文件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已製lash;定檢章戳日期、機車行車
執照已製lash;完成定檢年度章戳日期或定檢記錄單)。

符合以上資格者,環保署除撥付汽車車主回收獎勵金
新台幣三千元外並同時由空污基金撥付補助款新台幣一
萬元,合計可領新台幣一萬三千元;機車車主回收獎勵
金新台幣一千元外亦同時由空污基金撥付補助款新台幣
二千元,合計可領新台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