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

  • 2001-07-05
(續昨)第八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組團進入
馬祖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
定之團員人數,每團十至二十五人,以整團入境及整團
出境方式辦理,不得招攬散客來馬祖,或使旅客未隨團
體離開馬祖,但規定經申請核准延期停留或提前出境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
旅行,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行程安排以三天二夜為限,並不得中轉至台灣本
島。

二、負責接待之旅行業應於團體未入境前,將接待之
團體團員名冊傳送或持送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

三、負責接待之旅行業應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
將接待報告表(內容包含「入境團員名單」、「接待車
輛」、「隨團服務人員」、「投宿旅館」、「參訪據點
或行程」、「參觀之特產藝品店」、「用龍lash;龍lash;廳」等資
料)傳送或持送連江縣警察局及連江縣政府觀光局,並
由隨團服務人員攜帶接待報告表影本一份,上述資料不
得有疏漏虛偽等情事。

四、大陸團體旅客應佩戴統一之「識別證」。識別證
之內容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大陸地區居住地址、
核准來馬地區起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