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桃芝受災戶把握災害損失申報期限

  • 2001-08-01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因「桃芝」
颱風受災的受災戶,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應於災害
發生三十日(稅法規定為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察。

北區國稅局表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
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
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而受災貨物稅
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
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又表示,納稅人辦理災害損失,除可親自、郵寄
申請,亦可以利用電話、傳真及該局網站(網址:www.
ntx.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
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勘察。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取得申請書,可利用該局網站,進
入「稅務書表提供」,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或可撥
該局免費服務專線:○八○三一一一九九傳真書表運用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請記得拍
照存證,以免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萬一遭
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