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因應試辦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通航,
妥善規劃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之接待品質及
遊程管理,依交通部觀光局授權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旅行係指符合左列之旅行業:
一、辦法實施前持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其登記營業所在連江縣之綜合、甲種旅行業之總
公司或分公司。
二、持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本辦法實施後,領有登
記營業所在地在連江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綜合、甲種
旅行業總公司或屆滿二年之分公司。
第五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組團進入馬祖地區
旅行業務,應檢附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連lash;可:
一、申請書。
二、經濟部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
四、與大陸地區國際旅行社之合作協議書及該國際旅
行社之「旅行業務經營連lash;可證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
- 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