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上路

  • 2026-07-06
《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上路,未來被查報之廢棄車輛若僅自原位移動,仍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者,視為未清理。(圖:環資局)

《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上路,未來被查報之廢棄車輛若僅自原位移動,仍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者,視為未清理。(圖:環資局)

 【記者王致潔報導】為解決廢棄車輛占用停車空間、影響環境衛生與縣容的問題,連江縣政府制定《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已於115年7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新法上路後,被查報車輛若僅自原停放位置移動,仍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者,視為未清理;此外,更將管轄範圍擴大至「繼續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或使用之產業道路、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等公共區域。
 環資局指出,過去廢棄車輛清理範圍主要限於道路及公路等依法得執行移置之場所,對於停放於公園、空地、港區、產業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間的廢棄車輛,常因法源不足而難以有效處理。此次自治條例施行後,特別擴大公共區域認定範圍,除道路外,新增納入「繼續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或使用之產業道路、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只要具有公共使用性質,即可依法辦理廢棄車輛認定及清理作業,有助解決過去無法可管、難以清除的問題。
 在廢棄車輛的定義部分,除了汽、機車,動力機械、拖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其他得於道路行駛之動力車皆全數納管。
 在廢棄車輛的認定及處理程序方面,經權責機關查證確認屬廢棄車輛後,將於車輛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通知,通知車主於期限內自行移除;逾期仍未清理者,環資局將依法移置拖吊(縣府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屆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不明時,由環資局公告1個月後仍無人認領或清理者,視同廢棄物清除或變賣。
 為提升執行成效,自治條例明定「經限期清理之廢棄車輛,自原停放位置移動,仍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者,視為未清理」,此項規定可有效避免車主僅短距離移動車輛以規避查處。
 此外,新法更納入「公權力協助私有地」機制,凡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私有土地清理廢棄車輛有困難者,皆可向縣府申請協助清理。
 環資局強調,自治條例的施行,象徵本縣廢棄車輛管理正式邁向制度化,將有效重塑馬祖乾淨、安全的生活環境,呼籲鄉親共同配合,提升公共空間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