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竿山坡地遭違法堆置廢棄物 涉嫌業者20萬元交保

  • 2026-04-08
北竿一工程業者於山坡地違法堆置廢棄物,地檢署展開偵辦,涉嫌業者20萬元交保,並待後續司法調查。(圖:連江地檢署)

北竿一工程業者於山坡地違法堆置廢棄物,地檢署展開偵辦,涉嫌業者20萬元交保,並待後續司法調查。(圖:連江地檢署)

    【記者馮紹夫報導】連江地檢署偵辦北竿鄉山坡地違法堆置廢棄物案,涉嫌業者經主任檢察官楊翊妘訊問後,考量其配合調查並主動表示願意清除廢棄物、恢復土地原貌,認無羈押必要,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後續將持續進行司法調查釐清案情。

    連江地檢署表示,日前接獲北竿鄉境內山坡地遭違法堆置廢棄物情資後,隨即展開蒐證行動,並於昨(7)日由主任檢察官楊翊妘指揮連江縣警察局員警對涉嫌業者執行搜索,並會同警察局及環境資源局人員前往現場進行稽查與開挖作業。

    經查發現,業者涉嫌將拆除工程產出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載運至公有山坡地堆置,除擅自占用公有土地外,亦疑提供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竊佔公有土地等罪嫌,情節重大。

    地檢署指出,本案堆置地點鄰近水庫及海岸,已對當地環境與生態造成潛在污染風險,將依法從嚴偵辦,並要求涉案業者儘速配合環境資源局進行清除作業及恢復原狀,以維護馬祖地區自然環境。

    連江地檢署同時呼籲,工程或其他事業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規定妥善清理,不得任意棄置。若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或受託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均已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擅自占用或開發,亦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竊佔公有土地,亦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