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國107年修訂之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第二條規定,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業者,次依第五條規定,供應設備保證金,業者於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此收據消費者應保存完善,未來於符合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契約終止後,業者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消費者,消費者則應將供應設備歸還業者。
另依第十二條供應設備保證金退還方式,亦說明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業者,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
目前地區業者在消費者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收據,只能以新台幣200元回收,故消費者於繳交保證金後應要求業者開立收據並妥善保管,有利於需要退回保證金時,證明前所繳之費用金額。
消費者權益需要保護,但權益亦須消費者主張,如購買瓦斯,應立即要求業者開立發票或收據,業者如未自動開立,則消費者權益損失,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強烈要求,如業者仍不開立,則恐有逃漏稅之虞,應反映交國稅局辦理,如對保證金或購買瓦斯尚有消費爭議事項,敬請檢附事證,俾利服務中心轉請主管機關裁處,消費服務中心電話1950,備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