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修正發布

  • 2023-12-28

 【本報訊】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經縣府於12月4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為補助各鄉寺廟建築物,本府應設置評審小組五人至十一人,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人員均為無給職(地方仕紳及學者專家給予審查費及交通費),由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並於評審小組開會時擔任主席。

 一、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

 二、縣府機關代表三人。

 三、意見代表或學者專家二人。

 四、寺廟所在地之鄉長。

 評審小組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評審小組決議事項包括申請補助之核准與駁回、應修正事項、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興(修)建補助之初審審查表,由本府民政處及工務處共同辦理初審。

 第六條、興(修)建寺廟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寺廟主體工程其四周牆以石材砌建而成。

 二、寺廟內樑柱需以木、石材為建材。

 三、寺廟整體外觀必須符合閩東建築造型。

 四、寺廟內殿堂必須以木、石材雕刻為主。

 五、寺廟四周擋土牆必須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外表為石材砌建而成。

 六、寺廟屋頂、外牆面及防排水設施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

 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

 施工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

 一、廟宇內部驗收紀錄。

 二、工程經費總明細表。

 三、施工前、中、後照片。

 四、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領據。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經本府審查符合,一次撥付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