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海巡執法用槍時機--中時新聞網

  • 2023-05-04

 2023/05/03(中時新聞網報導)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在生命遭受危害時,可用槍逕行射擊;海委會海巡署署長於合理判斷下,「於必要限度內可使用砲」。雖然海巡署認為新修正法案符合執法實際需要,但對於修正案授權海巡署長具有「用砲權」,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質疑,海委會逾越總統職權。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已20年未修,海委會於3年前主張修訂該條例,主要是認為東沙、南沙情勢緊張,與台灣相距甚遠,若突然遭受不明砲擊,導致重大傷亡或通聯受阻等威脅,須有即時自衛反擊及對應防處的必要,因此主張提出修正草案。

 修正法案重點包括第7條,將海巡機關人員可使用僅限「刀或槍」情形,修正為砲以外的器械均可。並增訂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與安全時,可使用槍逕行射擊。

 在第8條明確指出,海委會海巡署署長於合理判斷下,「於必要限度內可使用砲」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

 海委會海域安全處說,修法後,在船員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無法通聯下,或面對海盜或殺人事件,我方執行用刀或槍無法遏止對方行為時,最高指揮官包含船長或艦長可決定開砲。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將盡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