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上週通過「電信管理法」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其中與馬祖最為相關的是毀壞海纜亦納入「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中,加重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我們樂見海纜毀壞加重刑事責任,加強海纜的保護,但我們不樂見未來處罰繼續掛蛋,期望未來修法後,將能看到具體處罰案,讓加重刑事責任能真正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這次修正草案可以從法律規範與罪刑相當、故意與過失處罰、既遂與未遂處罰等3個面向來看。首先是對於海纜毀壞的處罰之加重,目前如根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毀損海纜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根據「刑法」第188條之妨害公用事業罪,毀損海纜如足以危害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公眾使用公用事業利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由於目前處罰刑責與海纜毀損的危害影響不成比例,因此中央在這次修法中加重海纜毀壞刑責,未來毀壞海纜,將至少處1年至7年徒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次,未來海纜損壞過失犯亦處罰。毀損罪、妨害公用事業罪都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這次修法,無主觀不法的過失犯將亦處罰,未來海纜毀壞將依實務樣態處罰過失犯,並提高罰金額度,由20萬元調升至200萬元。
最後,未來海纜損壞將處罰未遂犯。毀損罪、妨害公用事業罪都只處罰既遂犯,不處罰未遂犯,未來海纜損壞納入「電信管理法」第72條後,根據72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亦罰之。
毀損罪與妨害公用事業罪是想像競合,是個人法益與社會法益的競合,未來「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將和公用事業罪法條競合。這次修法可以看見中央對於海纜破壞的社會法益之重視,認為海纜損壞是我國的重要法益,不僅加重處罰,以使法律規範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且處罰過失犯,更將海纜毀壞的行為階段之處罰,往前推移,處罰海纜毀壞的未遂行為。對於高度依賴海纜通信的馬祖而言,加重海纜毀壞刑責,我們給予肯定與高度期望。
台馬海纜從106年到111年,6年共故障中斷25次,主要是漁撈、船錨、抽砂等外力原因,但發生25次故障中斷事故,最後處罰或求償數竟然掛蛋,既然海纜損壞是我國重要社會法益,我們期望未來修正草案通過後,能夠確實執行,處罰或求償能夠具體落實,不要陷入「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尷尬局面。
社論/樂見海纜毀壞加重刑責 不樂見修法後處罰繼續掛蛋
- 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