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在第1059次委員會議決議,提出《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擴大、加強對海纜之保護,加重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我們對NCC的加重立場與修法效率表示肯定,但是除了立法之外,對於海纜保護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法規範的實際運作,如果立法嚴,執法寬,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現行海纜保護的法規範為何?目前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依《電信管理法》處罰,纜線部分則可依照《刑法》妨害公用事業罪、毀損罪處罰。
現行海纜保護的法規範,雖稱不上完備,但仍有基本架構與保護機制,如果能好好執行與落實,將具有一定程度的保護與嚇阻作用。相對於陸纜,我們可以經常看到警方移送破壞嫌疑犯的新聞,但是沒聽過破壞台馬海纜者有進行偵辦的案例,如果現行的法規範都無法落實,就算《電信管理法》未來加重罰則,鄉親也不抱太大期望,未來可能仍是零處罰。
有關妨害公用事業罪,《刑法》第188條規定「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台馬海纜斷纜影響民生甚鉅,長達約兩個月四鄉五島鄉親無網路使用或是僅有龜網可用,其危害程度已達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公眾之電信使用利益,應符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831號判例要旨。妨害公用事業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對於陸纜的破壞,我們看到警方會視情形以妨害公用事業罪移送法辦,對於海纜的破壞,我們也期望相關執法單位能硬起來。
至於毀損罪的部分,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由於毀損罪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理,因此,我們期望台馬海纜所有權者,對於故意破壞台馬海纜行為人,應該積極蒐集保全證據,提出告訴,不要姑息破壞者,不應該讓國家、鄉親的利益受損。長期以來,未見台馬海纜所有者提出毀損告訴,如有困難原因,其原因應向大眾說明。
另外,除了刑法之外,民事求償也可產生嚇阻效果。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但漁船、貨船不小心勾斷海纜,並非不需要負責,可以一走了之,對於過失毀損,海纜所有權人仍可依《民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進行民事求償,但是目前台馬海纜所有權者,對於海纜破壞者的態度過於消極,沒有聽過任何求償的新聞。海纜修繕動輒千萬起跳,就算最後只獲賠十分之一,也足夠讓漁船圈、貨船界心驚膽跳,漁船、貨船將對台馬海纜路線避之惟恐不及。幾百萬的律師費不必省,這和龐大的海纜維修費用比起來,是值得的投入,因為對於海纜破壞者進行民事求償訴訟程序,不論裁判結果成敗,求償本身就具有嚇阻效果。
現行《刑法》妨害公用事業罪、毀損罪如能確實執法與落實,應可對目前台馬海纜產生保護作用與嚇阻效果,但目前遇到斷纜時,相關機關有確實執法嗎?海纜所有權人有積極提告或求償嗎?徒法不能自行,NCC提出《電信管理法》加重刑事責任,鄉親都在放大眼睛看,下次斷纜時,是否能依法處罰?
社論/海纜保護 徒法不能自行
- 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