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 2023-03-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字第112000197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開徵11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星期日)截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銀行業於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

 二、繳納方式: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各車主請持繳款書依所載繳納方式擇一繳納。莒光鄉除前項繳納方式外,亦可持繳款書向當地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劃撥手續費由本局支付,其他地區郵局不受理)。納稅義務人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間內向本局申請補發,如期繳納,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三、計程車客運業自94年12月2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1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五、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1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免徵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原核准離島免稅車輛其車籍資料或行照有任何異動且仍符合免稅者,均須重新申請免稅手續。

 七、經核准離島免稅車輛若離開地區運駛台灣本島使用,即取消免稅,嗣後若再運回地區使用且符合免稅條件者,仍須重新申請離島免稅手續,並補徵不在馬祖地區使用期間之稅額。

 八、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該稅額表按車輛種類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及其它動力之大小分別訂定,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上、下兩期之稅額相同。

 各型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如所列稅額表:(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